一些過去公民行為完全自由的事務進行限制,強迫他做一些過去他可做可不做的事情。同時,日益沉重的公共負擔,尤其是地方公共負擔,透過減少他可以自由支配的收益份額,增加公共權力取之於他並根據自己的喜好花銷的份額,進一步限制了他的自由。這種對個人自由日益增加的限制,在每個國家都有斯賓塞沒有明確指出的各種具體的表現形式。正是這些大量的立法措施——大體上全是些限制性法令——的透過,必然會大大增加負責實施它們的公務員的數量、權力和影響。沿著這個方向走下去,這些公務員有可能成為文明國家的真正主人。他們擁有更大的權力,是因為在政府不斷更換的過程中,只有他們不會受到這種不斷變化的觸動,只有他們不承擔責任,不需要個性,永久地存在。實行壓迫性的專制,莫過於具備這三種特點的人。
不斷制定一些限制性法規,用最複雜的條條框框把最微不足道的生活行為包圍起來,難免會把公民自由活動的空間限制在越來越小的範圍之內。各國被一種謬見所矇蔽,認為保障自由與平等的最好辦法就是多多地制定法律,因此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