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了。你看早在十四年前,他與我之間,已經是研究者和被研究者的關係,我已經在用如此峻冽的口氣教訓他溢美和求薦的失當。那麼現在,為什麼不能繼續對他進行一點教育?他長期在一所非文科學校裡“研究臺港文學”,但當代優秀的臺港作家幾乎都是我的朋友,因此我很清楚他的研究水平。像他這樣的人,會做什麼樣的事,我很清楚。他褒我貶我,都無關愛憎,只是一種追趕,一種試探。他對報刊是仰望的,剛才我的律師問他證據,他回答說:“為什麼那麼多重要的報刊都發表了我的批判文章”,這居然成了他的“證據”了,當然很可笑,但在他的內心卻是一種真實。他從報刊動向中尋得選題,為了發表,把話說得更加極端,試著投稿,正好投合了報刊追求聳人聽聞的企圖,果然命中。他覺得有那麼多“重要的”報刊墊底,而所有這些報刊又都是“政府的喉舌”,也就心安理得了。對這樣的人,很難認真生氣。 就在這時,我發現法官的眼光轉向了我,並對我說 :“原告要不要對今天的庭審作最後陳述?” 最後陳述?難道今天的庭審要結束了?我向法官點了點頭。 我終於開口了,先向法官說了幾句一九六八年冬天我和我的家庭的處境,然後把臉轉向被告,想給他說說學術研究的入門規則。但一說到“學術研究”這幾個字我就噎住了,覺得在這裡說這幾個字,太奢侈。 那麼,怎麼勸說呢?我頓了頓,突然想到,不如從他的另一個極端說起。我選了他在一本書中對我的一段過分頌揚,作為例子來分析。他在那裡寫道: 餘秋雨教授繼出版了《戲劇審美心理學》後又開始了卷帙浩瀚的《戲劇美學》的寫作,這部著作,將體現一個現代中國人對東方戲劇文化最終的探討。 我說,這裡講的全是“好話”,但基本上都是虛假的。我從來沒有寫過《戲劇美學》,更何來“卷帙浩瀚”?一個人書寫得再多,也不可能達到“浩瀚”的地步,那是人家來形容大海的。更重要的是,世上不可能有哪一個學者能對某種文化作出“最終的探討”,亞里士多德、黑格爾、康德、朱熹、王陽明都不能,你怎麼輕易地加到了我的頭上? 我勸他仔細想想這種奇怪的吹捧和後來奇怪的誹謗之間的共通關係。 說到這裡,我用比較嚴厲的口氣對他作了一個重要告誡:再也不能拿著金牙齒給他的那些假材料到處塞給人看了。我說:“你再低頭看一看,這些材料為什麼都是十一屆三中全會之前的?這些材料查到的內容,為什麼都恰恰集中在鄧小平主政時期,而不是這個時期之前或之後的?這些材料上,為什麼沒有任何單位蓋章,沒有任何人員簽字?更重要的是,這些材料如果是合法的,為什麼不上繳政府有關部門歸入檔案,卻偷偷地留在這個人自己家裡幾十年?” 我說:“不管在什麼國家,私自偽造、截留、複製、散佈、曲解檔案都是有罪的,更何況你們是在散佈早已被廢棄的整人材料!” 我想被告應該聽得懂,金牙齒有嚴重觸犯刑法的嫌疑。 想到金牙齒,我又看了一眼坐在對面的被告,心想這確實是一個被人家當槍使的可憐人物,真有一點“弱勢”,內心更多了一分原諒。  '返回目錄'  
墓地和法院(7)
這次庭審結束之後,被告又幾度被法院從湖北傳喚到上海,我就不出場了,一切由鮑律師代理。 我看到被告在一家報紙上說自己清貧,付不出官司的賠償款項,更動了惻隱之心。每次聽鮑律師講述在法庭見面的情況,我都要順便問幾句,被告這次穿什麼樣的衣服?提什麼樣的口袋?大概住在什麼樣的旅館?是坐火車來、輪船來,還是坐飛機來的?是否有律師陪來?加在一起,大概要花多少錢? 我還問鮑律師,如果到時候判下來了,他拿不出賠償款,法院會怎麼做?鮑律師說:“強制執行,一點兒也不會客氣。” 我再次提出,能不能不要賠款了,光讓他道歉就成? 鮑律師說,這豈不就成了調解了。 我說,那就調解吧。 法院聽說我有意用調解的方式了結此案,就要被告寫一份調解草案。被告在調解草案上表示,會在他發表過有關文章的幾家報刊上發表致歉宣告,他還把這些報刊列了出來。我對鮑律師說:“到報刊上一家家發表致歉宣告也得花不少錢,我們乾脆好人做到底,只讓他在法庭致個歉,不要他在報刊上一一致歉了。” 那天,當鮑律師向法官轉述我這個意見時,連法官也很驚訝,向我投來徵詢的目光。我沒有表情地點了點頭。 於是,被告道歉,承認所發表的文章與事實不符;我宣佈放棄賠款要求,但全部訴訟費用還是要由被告支付,好在數字很小,我問過。於是,雙方簽字畫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