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8部分(2 / 4)

有關這些女人的家庭背景,(在某些情況下)仍不斷出現在她們生活中的父母,以及有些父母省吃儉用、帶著做高等妓女的女兒回鄉嫁給體面人家的決心等等,所有這些都表明,高等妓女與身處下層的那些隨時賣身的妓女一樣,並不因為她們從事了娼妓業就“與家庭斷絕了關係”。

第七章 人口買賣(六)

政治秩序的社會性別化 新聞報道、妓女改造文字、警署檔案以及福利組織檔案中關於上海妓女的故事,往往都說她們與家庭(孃家或婆家)斷絕了關係,說妓女及其家庭都想方設法要救她們出火坑,並設法重新建立聯絡。但妓女們實際上則是處在各種各樣的家庭關係之中,甚至一些極普通的家庭,也常常會把她們的女兒或妻子送進妓院,但同時又並不放棄對她們本人及她們的收入所擁有的權利。一些受騙者被拐賣的故事應該說只是多種情況中的一種,但它們被凸顯出來、甚至被說成是最主要的情況,這就需要作一點解釋。 需要說明的第一點或許是關於對妓女勞動的控制問題。家庭和妓院業主都透過控制妓女的勞動,200包括她們的性服務,而坐收物質上的好處。當妓女的家裡人想重新要回這些女人的時候,拐賣的指控就會變得異常突出,因為承認是他們自己賣掉了妻女會對他們大為不利。相反,按照民國的法律,婦女如果堅持說自己是被賣進娼門的良家女子,她則有權獲得法律的保護而脫離妓院。如若離開妓院對於一個女人來說是一種物質或精神狀況的改善,那麼為了實現這個目的,她就一定會把自己描述成一個受害者,這樣才能與家人團聚。因此,儘管有相當多的證據表明,拐賣在人口買賣案件中僅僅是少數,大多數涉及婦女買賣和典當的案件都是事者家庭所同意的,然而,被拐騙和變賣仍是妓女們在為爭取自由而提起法律訴訟時的一個常見的故事。 20世紀40年代警方收到的公民投訴信件中,關於人口販賣或綁票事件的指控非常突出。這些信件都特別提到居民區中存在著一種無照經營的妓院,1946年一案例中曾有這樣一段評說:“……共有妓女十餘人,該妓女均是從鄉下騙來,有許多不願做妓女拉客,均遭妓院主毒辣毆打,是日夜間聽見啼哭之聲。”有時,控告信指控某罪犯是綁票者:“其股中最可惡者名楊二,曾派伊胞妹至鄉下,拐騙年少女孩三口至上海迫令賣淫。若不順從即遭毒打。”戰後,市政府曾致力於掃除無照賣淫,因而警方照章對這些投訴進行調查,但他們從來不對販賣人口的指控予以關注。其實,真正令妓院附近住戶惱怒的並不是買賣人口問題,而是妓院中的喧鬧聲和引起的街頭爭吵,而警方所關注的也多是無照賣淫,而不是人口買賣。只由於人口買賣屬於非法,因而任何人若想給鄰近的一家妓院定罪,即可指控人口販賣,而這就造成了一個印象,好像人口販賣在上海娼妓業中是如何如何的普遍。 造成對人口販賣問題加以強調、而對其他因素則比較忽視的,當然還不僅僅是法律體系方面的原因。改造妓女的話語也特別涉及到人口販賣問題。例如在20世紀20年代時,在公共租界區就娼妓業是加強管制(實行有照營業)還是徑直取締的問題曾發生爭論。主張管制者認為娼妓業是一種“社會罪惡”,但它的出現又不可避免。他們或以人性使然或以中國的經濟狀況惡劣來支撐他們的論點,認為老百姓為了餬口而不得不把女兒送出去幹活或把她們賣掉。傳教士們的觀點則相反,他們竭力主張取締,其理由則是基於自我的自主選擇。201他們爭辯說,沒有一個基督徒能夠允許違背婦女的意願將她們販賣,無論這種販賣出於什麼樣的原因。後者的論點多少是基於婦女淪為妓女都是被迫的假設,對此傳教士們振振有辭。一位居住在中國內地的人氏以“Honor”(名譽)為筆名在上海一家報紙上撰文論及長江流域的婦女販賣問題,“這條河流為中國那些拉皮條的提供了一種便利,他們可以一船一船地把婦女運送進張著飢餓大口的沿河各個口岸。”在各個口岸,被拐騙來的女子在秘密拍賣點上被賣出。Honor認為,“各口岸妓院中的大多數妓女都屬這類被綁架來的女子”,她們當妓女並不是因為自己選擇或經濟上的原因,而都是被迫的。一旦當了妓女,她們就無法回家了,“她現在已成了發洩獸慾的工具,成了可怕的災病之源——這時誰還會再要她”,而只有在這時,經濟方面的需要才成為問題。Honor接著又斷言,當妓女並不是女人出於“秉性的選擇”,而是因為男人創造了對這些女人的需要: 說這些女人中的大多數都已經鐵石心腸,說憐憫她們根本沒用,說她們即使能離開這樣的生活,她們也不肯離開,那顯然是無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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