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對立的狀況。這一章要檢討受害人和施害人這一雙重形象(而後者既包括老鴇也包括妓女),但同時還要將注意力引向妓女的能力,看她們在日常活動中如何做到既運用這些話語表述,又超越了這些話語表述的限制。 。。
第八章 法律與混亂(二)
條規構架之刑法 清朝的刑法儘管對產生賣淫現象的種種條件加以禁止,但對娼妓業本身卻無明令禁止。官員及其子嗣若經常出入妓院,則要受到責罰。刑法還試圖將體面人家與妓女、藝人、歌伶等(在清朝初期均為下九流)分開,不允許後者購買、收養或迎娶體面人家子女,禁止文武官員娶妓女為妻妾。清朝與民國的刑法均視拉皮條和拐賣人口為非法①,正如前一章中所說,上海的許多人口販賣案都以民國刑法為準進行審判。但民國時期的法律也未明令禁娼(及禁嫖)。② 雖說在曝露惡行的警世性文學中,妓女和老鴇總是與許多詐騙搶劫活動聯絡在一起,然而妓女老鴇們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