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部分(1 / 4)

該妓女與老鴇一刀兩斷,因為老鴇為了賺錢而誘使她與另一方發生不正當的性關係。看來,律師提出指控使老鴇受罰,目的是要她不再向妓女提出進一步的要求。 第二個案例也涉及一名被典押妓女的開苞權。一老鴇說服一雛妓與一嫖客上床,答應給她多少多少首飾和現金。然而老鴇瞞著該妓女向嫖客要了相當大一筆錢,她自己佔有了絕大部分,妓女欠債時,就連她要付給裁縫的車衣錢也不肯給她。妓女一怒之下逃出妓院,請了一個名律師為她打官司討回自由。這律師名氣極大,引得數家大報都報道了他應聘一事。該訴訟也是控告老鴇逼迫妓女違背自己意志接受嫖客的開苞,如果老鴇不放該妓女,他們就要採取進一步的法律措施。與此同時,他們又表示願意與老鴇談判私了。該妓女還非常新潮,她宣佈一旦得到自由就將到一所女子學校去唸書。 在第三個案例中,一名受僱於老鴇、生意非常紅火的高階妓女,聘用一名律師告她的養母,要求脫離濫用權力的養母,因為正是後者同老鴇談聘用條件的。妓女答應給她養母一筆錢作為補償,這錢是一個喜歡她的客人給的。結果,律師達成以下的調解: 她母親同意以後不再幹涉她的日常生活,但在她從良結婚時,必須告訴她並給她足夠的錢,以保證她安度晚年。她母親同意了這些條件。但是,那妓女卻沒有立即結婚,她母親顯然是等不及了,竟跑到那妓女家中偷了她的首飾。在這一案例中,法庭的判決並沒有指控母親違法,而是承認她因為養育了那個妓女而有權在那妓女從良結婚的時候獲得經濟補償。 在這些案例中,219所有的爭訟並不是因為老鴇僱傭妓女為嫖客提供性服務,而是老鴇究竟在什麼時候才能要求妓女提供性服務,以及從中能得到多少好處。律師在這種情況下所起的作用與在其他涉及合同的談判中沒什麼兩樣,聘請他們的妓女在法律面前並不像是做了什麼虧心事似的抬不起頭來,相反,她們運用法律來提高自己的地位。當律師們指控老鴇違背了某某法規,他們並非認為當老鴇完全違法,而是要迫使她們或引誘她們作出某種讓步。總之,妓女和老鴇的行為舉止都好像這法律就該聽任她們去用,而不是限制她們的行動的。 聘請律師控告老鴇違法並不限於妓女所為。在1929年被廣為報道的一案中,事主趙秀英出身破落官宦家庭,其母為貧困所迫,將她典入紹興的一家高階妓院。根據該新聞報道,她後來又被土匪綁架,再一次被典賣到了上海的一家野雞妓院中。趙不僅屢遭毒打,而且在典押期滿後仍被她的老鴇非法扣留,又簽了一個“賣身契”,使她永遠歸老鴇所有。(故事暗示儘管趙出身書香門第,但她本人卻因為不識字而受騙。)她與一個相好的客人逃跑,但一直怕老鴇用那個合法的合同來找她,於是就請了一個律師,狀告老鴇無照經營妓院,買賣人口,逼迫良家女子為娼——而所有這些都是違反刑法的。據新聞報道,該老鴇亦聘請一律師,對簿公堂,但最終結果如何,報道未再提及。 妓院的嫖客對老鴇擁有妓女的權利也是認可的。但當某個嫖客想買某個妓女做妻妾而老鴇不允時,那就要對簿公堂了,而這樣的衝突在各個等級的妓女中都會發生。例如,在1875年,一個賣劈柴的小販花了50元定金從一個老鴇那裡買下一個妓女,這女人是他在一家花煙間遇到的。按法庭證詞記錄說,那老鴇拿了錢卻不讓他與那妓女立刻結婚。法官聽了他的申訴後,讓一個警察去告訴那老鴇,她要麼讓他們立刻成婚,要麼退錢,否則就得吃官司。(那男人的要求不作數,因為老鴇和那妓女都說劈柴小販從來沒給她們任何錢。)在這個案例中,法官的警告強調了這樣一個事實,即如果老鴇是拿了錢,那麼她必須讓那個女人走——但如果她沒有接受那筆錢,220那她就對妓女繼續擁有控制權。其他的一些庭審案例包括有的老鴇想從妓女身上多要一點“賣身錢”,而客人則想盡量少付;或有的客人想把某妓女買走,而老鴇則非要那妓女保證,決不另立門戶、與她競爭。會審公廨當即同意開庭審理這些案例;其作用顯然只是從量上對老鴇的要求加以限制,但並不對她們的合法性提出挑戰。 妓女只要能證明自己是被迫進入娼門的,即能得到法律的援手而逃出娼妓圈。民國時期的許多庭審案例都是圍繞著這樣的爭論,一般都是由妓女或她的親戚提出,說她並不是自願投身妓院,或他們並不是自願將她賣到那裡的。而老鴇們則一般都對上述說法提出反駁,說這些女人都是當作寄養女賣給她們,或典當給她們當妓女的。因為典當和買賣是契約交易,所以老鴇們往往都能在法庭上拿出簽字畫押過的契約,證明那原本是各方都同意的安排。以不規矩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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