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參與。亦據該報說,閻作證說“他的主要意圖是搶她的東西,根本沒有打算要她的命”。同吳一樣,閻也稱殺人的事情是另外兩人犯下的,但表示接受策劃蓮英之死的責任。他要求給他一部《聖經》,他料到自己會判死刑,對法庭說自己是天主教徒,請求處決時讓神父在場為他做祈禱。法庭裁決兩被告犯有刑法第376條所說的使用暴力搶劫並殺人罪,依法判處死刑。但報紙上的故事到此為止了,犯人最終怎樣未見報道。陳定山在1967年的回憶錄中說,閻瑞生和同犯被押送吳淞西炮臺執行槍決,“觀者又傾城而出,吳淞小火車,至車頂上亦載乘客。” 報刊有關審判的報道有個突出的特點,那就是描寫蓮英的時候使用非常有節制的、懷著敬意的語言。《字林西報》稱她為“上海名氣最大的歌女之一”,“普遍認為她的美貌在上海這個圈子中僅在一人之下”,“相貌不凡,十分美麗,被視為她那一行的第一流人物”。正是這個時期,洋人社會在激烈地爭論應許可還是取締娼妓業的問題,爭論的範圍中應包括歌妓在內。儘管如此,報上描述蓮英的職業時,一點沒有道德上表示輕蔑的意思。報紙倒是指出了她的一個弱點,但並不是責備這個漂亮女人到處拋頭露面,同男人發生婚外關係,而是說她“總喜歡一身珠光寶氣,為得到首飾什麼都肯幹”。報上兩次評論說這恐怕是“她死的直接原因”,但卻沒有趁機斥責好裝飾的習慣或敲打妓女。整個報道讀來好像是在講一個163上海社會知名的美貌職業女性求饒不得、遭到了駭人聽聞的殺害。相比之下,給閻瑞生的畫像是“好玩弄女性,品行不端”。他在消遣娛樂方面的趣味已預示了他的不穩重和危險:“據說他常常去看電影,頂喜歡那種聳人聽聞的劇情。” 整個庭審過程中,小報提到蓮英家裡的困難也表示了同情。據說蓮英在一隻箱子裡放了370元現金,但喪事花了1100元,她母親只好當了蓮英剩下的首飾銀器,替她還了債,買了口棺材。此外,《晶報》說她母親還付了一個私家偵探1000元,讓他去抓閻瑞生(這一說法同有關逮捕閻的其他報道相悖),還需要更多的錢去告這個偵探。蓮英的老客人幫她母親僱了個律師來打官司,此人大概因常代表妓女出庭的緣故,得了“護花律師”的別號。但這場官司卻未見任何報道。 10年後,《晶報》辦了個專欄,緬懷故去的蓮英。報道說蓮英的家人將棺材放在公所,每年付寄存費,過了多年未給她落葬。蓮英的女兒好冠由蓮英的父母和兄弟撫養,這時已11歲了,正在學唱戲。蓮英九週年忌日時,她母親發了個訃告,請了和尚,在蓮英落葬時為她唸經。費用是蓮英過去的兩個老客人付的,應她母親的要求,每人給了她300元。在這次的報道中,蓮英的家人和從前庭審描寫中的一樣,顯得穩重、有愛心、有決心討回公道、有能力也願意照料蓮英的遺骸,並且中規中矩地撫養她的遺孤。 蓮英死後,這一題材進入了通俗傳奇領域,廣泛地為京戲、滬劇、話劇、說唱、電影、商業廣告等所採用,她的事情在街頭巷尾傳了二十多年。陳定山說,有一出根據蓮英的事編寫的戲裡,為逼真模仿妓院薈萃的四馬路(現福州路)夜景,演員居然將真的汽車開上舞臺。另一個場景中,演員在臺上吃起西瓜來,這件道具在嚴冬季節價格十分昂貴。還有一齣戲裡有蓮英被害後託夢給妹妹一場,飾妹妹一角的女演員“時方紅極共舞臺”,戲中名曲“你把那,冤枉事,對我來講”灌了唱片後,“北里歌場無不摹仿”,演藝與人生關係何其緊密。一個扮閻瑞生的演員演得逼真動情,據說“臺下觀眾,有識閻瑞生者皆為泣下”。有的上海人相信閻實際未被處決,說是他的朋友朱少爺給他買了個替死鬼。陳定山評述說,國家大局動盪不安,164上海人卻陷在蓮英的事情裡頭拔不出來,意思是說蓮英的案子轉移了人們的視線,大家不去考慮更為嚴肅的問題了。他還稱蓮英和閻瑞生為“黃色新聞之鼻祖”,說他們開創了一種風氣,使殉情謀殺之類的新聞成為大眾貪婪獵取的物件,並被敷衍成臺上的戲。他以有點尖酸刻薄的口氣評說道,所有扮演蓮英的女伶“扮相之美,皆勝蓮英本人十倍”,還說蓮英居然“藉死以留名,亦云幸矣”。 陳定山寫蓮英一案始末,已事隔四十多年。他為此類故事的演繹過程提供了很好的例證,使我們看到隨著時間的推移,一個故事如何積聚起越來越豐富的層次和細節,而其中大部分都是無法證實的。例如,陳定山寫道,閻瑞生一開始想搶的不是蓮英而是小林黛玉。小林黛玉甜言蜜語地從客人那裡騙來的鑽石首飾讓閻瑞生垂涎三尺,而鑽石是那個客人從自家兄弟開的珠寶行中順手牽羊“借”來的,物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