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部分(2 / 4)

小說:後村的女人們 作者:老山文學

人父母健在,1人的哥哥上完大學在城市居住。

按照目前的調查結果,可以得出一個結論:在後村,女孩和父母、兄弟的關係,是“親戚”關係,和男孩相比,絕大多數女孩沒有繼承權。但在考慮這個問題的實際重要性時,還有一些因素應當考慮,否則這個結論就有些武斷。

繼承權(5)

首先,所謂“遺產”究竟是什麼,有多少使用價值。

村裡的老人絕大多數沒有退休金。他們過了六七十歲,沒有勞動能力了,把口糧地分給兒子種,兒子替他們種地、交稅,管他們吃飯。而老人去世後,戶口沒了,土地也被村裡收回;老人所留下的“資產”,不過是幾件穿過的衣裳、幾件破舊的過時的桌子、椅子,或者外加幾個碗、碟、盆,值不了幾個錢。在後村調查中發現,少數老人可能會留下一套老得沒法住的破房,兒子們早就有了自己的寬敞住房,一般老人留下的房子就空著,沒人住,時間長了就倒塌了。(農民的平房使用期限一般在二三十年,老人住了一輩子,到去世時房子基本沒有使用價值了。)在我們的調查物件中,有三位在 2006年 8~ 9月間家裡有老人去世,其中兩位老人的舊房子,在老人在世時就被兒子自己花錢翻蓋成了新房,老人留下的遺產是:用了一輩子的一個水缸、一大一小兩口鐵鍋,幾件舊衣裳、半桶食用油。另一位受訪者的母親去世前,已患老年痴呆症多年,由兩個兒子輪流照顧。屬於她生前置辦的資產只有一隻蜂窩煤爐子,其他的物品均是兒子購置的。

這些沒有多少使用價值的“遺產”,兒子要了沒多大用處,女兒要了更沒有多大用處。女兒都嫁到外村了,老人留下的破房子白送給她,她也不會要的……她不可能帶著丈夫和孩

子,拋下自己家的房子,回孃家村住破屋。再說,就算她來孃家村住了,她的莊稼搬不來、她全家人的土地搬不來,而離開土地她就沒法生存了。

當然,現在農村有些人家已經有了將來死後可以稱為遺產的產業,如自辦的企業、作坊、商店,而所有這些真正可以稱得上是遺產的東西目前還是按照當地的習俗,全部由兒子繼承,女兒是完全沒份的。在人們普遍沒有遺產的情況下,財產繼承權的問題就不成其為問題。但是,在真正的遺產出現之後,法定繼承權(兒子女兒平分)和習俗繼承權(由兒子單獨繼承)的矛盾就會隨之顯現出來。目前,由於婚後居處和養老責任的傳統安排仍在延續,傳統的繼承權習俗尚未遭到質疑。但是,這個問題的提出是早晚的事,習俗與法律

的矛盾是無法迴避的。

其次,按照目前的養老習俗,失去勞動能力後,農村老人完全靠兒子贍養,女兒不擔負養老責任。

農村的老人只要有戶口就有一份地,只要還有這份地,就得按國家和各級政府規定承擔稅費(現在農業稅逐步取消,但農民仍有民兵訓練費、公路養護費、合作醫療費、零散稅等多種名目的稅費)。即使他們年老失去勞動能力,常年臥病在床也不能豁免。在他們失去勞動力之後,嫁到外村的女兒,不可能時時牽著牲畜、帶著農具大老遠地跑回孃家村替父母照顧莊稼,所以農民只能把土地及稅費義務一起交給同村居住的兒子。

土地給兒子、繼承權給兒子,不是僅僅因為農民有重男輕女的觀念,還因為現實的女性婚後離家遠居他鄉的婚姻制度安排,這種安排造成了兒子是最方便、最靠近的養老資源。雖然按照法律規定兒子和女兒在照顧父母、盡贍養義務方面權利、義務一樣,但是在現實生活中,由於女兒婚後從夫居,除了極少數嫁在本村的人,絕大多數遠嫁其他村莊,兒子和女兒所盡的養老義務是不同的。由於農民的一切收益來自土地,農村老人的收入必然包含在土地種植成本及收益中。老人失去勞動能力後,是兒子幫他種地交稅;老人晚年養老,主要也是由兒子負擔的。在父母重病或者去世時,所花費用也是由兒子承擔的。女兒在葬禮後的“寫賬”,也就是一次性地給哥哥或弟弟一些喪葬費或慰問金,其性質並非盡贍養義務,而是親屬的自願資助。女兒的“賬”同兒子在父母失去勞動能力到去世期間的長期供養,從質到量都是不能比的。

後村有少數幾例女兒分擔養老責任的事例,都屬於女兒從事非農職業的情況。其中一例是在村裡開小賣部的國,她說:女兒給父母養老錢,我們家是女兒每年拿一千元,兒子拿兩千元。

還有一位在外地就業的女人文,她因為有工資,所以給父母的錢甚至超過兒子給的:給的比兒子多,半年看一次,因在外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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