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有一位在外打工的根也是這樣:給父母錢,比兒子給得多,多久看他們沒準,但至少每月一次。
但是這幾個事例畢竟屬於例外。以上事實可以解釋,為什麼農民比城市人更“封建”、“重男輕女”,因為農民沒有退休金,又沒有國家提供的醫療保險,他們的老年生活來源
在很大程度上靠兒子,而不是靠女兒。
由於這個延續了幾千年的養老方式在農村並沒有什麼改變,即使老百姓重男輕女的思想已有變化,傳統的贍養方式、繼承方式也難以改變。在人口居住分散、沒有遷徙自由、耕
地隨戶口走、“土地承包三十年不變”的情況下,子女均分人遺產,雖符合法律法規,但有悖傳統習俗,更主要的是沒有現實操作性。
只要女兒出嫁離家離村這種情況存在,只要婚後從夫居處這樣的制度安排沒有改變,財產就不可能由兒女均分,對父母的贍養責任也不可能由兒女均分。這是先進的男女平權的法律與傳統的婚姻習俗的矛盾。這就是在繼承權和贍養義務上男女平等的理念和規定,在遭遇到婚後居處和婚姻制度的現實這面無法逾越的死牆時所面臨的尷尬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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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親和戀愛(1)
本章將探討後村的女人作為妻子和母親的種種經歷和處境,其中包括相親和戀愛、結婚、婚後居處、婆媳關係與親子關係、婚後與孃家的關係、性、生育、夫妻關係、外遇、
家庭暴力、離婚、喪偶等。
調查問及調查物件相親和戀愛的經歷。其中包括當初男朋友是怎麼認識的、談戀愛了沒有、談了多長時間、最後的結婚物件是如何確定下來的等問題。
從 20世紀 0年代開始,新中國頒佈的第一部法律就是《婚姻法》,其主旨是反對包辦婚姻,禁止買賣婚姻。這部婚姻法對於傳統婚俗的衝擊是巨大的,在很大程度上改變了中國的婚姻體制。其中最主要的一個變化就是在選擇結婚物件上增加了感情因素所佔的分量。雖然這種改變在城市遠遠大於農村,但是農村延續了數千年的婚姻習俗也受到了前所未有的衝擊。
從統計資料看,我國農村與城市的婚姻決定方式還是有很大差別的,城市女性自己決定與誰結婚的比例已經高達六成半,父母決定的只有兩成,自己與父母共同商定的佔到一
成半。而相比之下,農村女性的婚姻物件自己決定的只佔四成,父母決定的佔將近四成,自己與父母共同商定的佔兩成。
拿農村女性與男性相比,自己決定的要少一成,父母決定的多了一成,證明女性婚姻更多地依賴父母的決定。(詳見表3…1)
表3…1 全國城鄉分性別婚姻決定者(%)
① 城鎮 農村
總計 女性 男性 總計 女性 男性
無回答
自己
父母
共同商定
組織決定
其他
總的看來,婚姻物件的決定模式在城鄉之間的差異超過男女之間的差異。自由戀愛、自主選擇確定結婚物件的做法在城市的普及程度遠遠超過農村。表 3…1顯示,在農村,女性自己決定結婚物件的比例超過四成,這個比例是讓人感到意外的。因為從後村調查的結果來看,自己決定的婚姻並沒有這麼高的比例。在後村,大多數人的婚姻是父母與本人共同商定的,而無論是完全由父母決定的還是完全由自己決定的都是少數。
在後村,最常見的婚姻決定模式是媒人介紹,相親,最後由本人和父母商量決定的。
50歲的志的概括很有代表性,她說她自己的婚姻是:媒人介紹,父母決定,自己同意。
27歲的見說:媒人介紹,相親訂婚。後來雙方老人和媒人一起商量,俺們同意。
44歲的中說:是介紹認識的。我比他大,他那時候當兵。有個親戚跟他家熟,就介紹過來了。認識一兩年,就結婚了。雙方老人決定,俺們同意。
28歲的鋒說:是媒人介紹的。俺在這村裡織地毯,地毯廠廠長有個堂侄,介紹給俺了。後來是雙方家人決定的。
41的新的父親是過去的公社幹部,她的婚姻也算是父母與本人商量決定的,她說:
俺二姐嫁在鄰村,姐夫也不錯。俺父母不在以後,(俺)常在姐姐家住。我長得還行,人又老實文靜,在她那村裡,常有人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