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部分(3 / 4)

小說:黃金榮與顧竹軒 作者:匆匆

但現場並無犯罪行為,故很難定罪。

案情難以定罪,此事也就先被擱置在一邊。嫌疑人木匠趙廣福、車伕王有才也就被羈押在普陀路捕房候審。

根據相關規定:嫌疑犯在被捕後,必須將《解押單》與持證一起,送交四馬路185號上海公共租界總巡捕房。

公共租界總巡捕房經過閱讀《解押單》,並進行分檢後,以“疑似搶劫罪”遞交江蘇高等法院第一特區法院,進行審判。根據約定,不論是總巡捕房,還是分巡捕房,均可把當天拘捕的案犯連同查獲的贓證,於翌日上午8時許解送法院,向法院提起公訴。法院每天安排六個刑庭推事,即主審法官,分別在六個法庭裡審理。法院推事依法進行審訊,認為罪證確鑿,即依法判刑;認為罪嫌不實,則當庭宣告無罪釋放;如認為有再行調查必要的,准許捕房把被告帶回,定期再審。

唐又美大鬧靈堂(8)

民國二十二年7月22日,第一特區地方法院開庭宣判:因夜間在街頭持槍,犯疑似搶劫罪,判趙廣福、王有才,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1930年3月18日,國民政府外交部照會法國駐華公使,要求法國派代表會商上海法租界內的中國法院事宜,幾經交涉後,兩國於1930年7月28日在南京簽訂了《關於上海法租界內設定中國法院之協定》。該協定第1條宣佈:自協定發生效力之日起,上海法租界內設定之機關,即所稱會審公廨以及有關係之一切讓步程及慣例,概行廢止。同年8月1日,法租界正式成立了上海第二特區地方法院,直屬江蘇高等法院第二分院——公共租界已於1930年4月1日成立了上海第一特區地方法院。

搶劫嫌疑犯?一沒有現場作案的證據,二沒有被害人的主訴,法院就判了趙廣福三年六個月的徒刑,豈不是匆促、武斷,也不合法理?

這就很有說道的了。法律這個東西很有趣,看似條文、律歷如鐵,公正不阿,其實不然,如同一件武器,不,玩具一樣。法律是由人來掌握、玩耍的,不必過於當真。即便是當今以法律高於一切的西方世界也一樣;它的實質是並不完全講事實,而重要的是持證、說辭的合理性。所以,才讓律師們有了一片廣闊的天地。律師們憑著機敏與三寸不爛之舌,玩弄法律條文於股掌,在“持證、說辭,合符常理”的天地裡,他們天馬行空,揮灑自如,玩兒得極為瀟灑。一個律師可以把死人說成活人,或者把活人說死。因為律師手裡握有一套被公眾認可的邏輯推測和邏輯序列,據此,就可以扭轉乾坤,甚至,倒過來,就可以顛倒黑白,就可以化腐朽為神奇。律師可以在法律所賦予他的職權裡,自制出一個新的價值體系,由此,他們註定要成為食利者,併成為富有的中產階級。從而,律師們成了誰都憎惡、但又不得不敬畏的人。

上海第一特區地方法庭的判決並非沒有根據:幾天前,本埠“大世界遊樂場”剛剛發生一起公開槍殺經理唐嘉鵬的兇殺案,這對於社會治安來說,不能不說是一件造成極為惡劣影響的刑事案件。無奈的是,兇手在現場沒有留下任何有價值的線索。儘管這是發生在法租界的事,但給了公共租界一個警示:必須嚴加防範此類案件在本租界內再度發生。

趙廣福、王有才儘管沒有現場作案的事實,但非法持有槍支,且天黑之後在街頭徘徊,這一事實就完全可以推理成“持槍搶劫”,甚至是“持槍殺人”。而據兩巡邏的印度籍巡捕的證詞,以及從現場獲證的手槍、子彈這些證物,兩嫌犯至少具有持槍搶劫或殺人的動機。為維護地方治安,以儆效尤,防患於未然,法庭判處兩個人三年六個月的刑期,已算是量刑適度了。況且,法庭從法律的條文出發,可以允許嫌疑犯在規定的時間內作出辯解,或請律師為之進行辯護。

有意思的是,法院並未收到兩人的上訴材料。也就是說,嫌疑犯至少已預設了所判之刑。

兩嫌犯既然沒有實施搶劫,為什麼卻預設了“持槍搶劫”的罪名,而甘願身陷囹圄三年六個月?他真的就這麼老老實實地在獄中服刑?……

這確實是一個謎!

那麼這個謎底又能引起誰的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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陷入困境的“案中案”(1)

天氣轉涼了。隨著一夜秋風秋雨,街路上便撒滿了凋零的落葉。

下午,淅淅瀝瀝地下起了雨。那打在簷間沙沙作響的雨聲令獨坐在大藤條椅上的黃金榮感覺到了一種涼意。唉!眼看就要入冬了,而上海的冬天有一種透入骨子裡的溼寒,令人骨骨節節都難受。想到此,黃金榮不由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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