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與否定性的同一,就是普遍性;但是當否定性擺脫了它與對方的這種統一而自在自為地存在著時,它就是單一。
綜合這幾個環節來看,事物之完成為知覺的真理的過程,在這裡已作了必要的發揮。
第一,事物是無差別的被動的共性、是諸多特質之機械的集合(僅僅用“又”來聯絡),或者亦可說是物質(或物質成分)之集合在一起;第二,事物同樣是單純的否定性,是單一,是對於相反的特質之排斥;第三,事物即是諸多特質自身,亦即前面兩個環節的聯絡,它就是與無差別的成分相關聯,並從而發展成為諸多差別的那種否定性,它就是透過持存物的媒介,向眾多差別照射的那個個別性的光點。一方面,這諸多的差別屬於那無差別的媒介,它們本身就是有普遍性的,它們只是自己與自己相關聯,而不互相影響;另一方面,它們具有否定的統一性,它們同時是互相排斥的,不過它們——作為有差別的特質——必然具有對立的關係,它們除了以“又”聯合在一起的關係外,還有其各別的存在。所以感性的共性或存在與否定性的直接統一,就只是特質,因為單一和純共性都是從特質裡發展出來並且相互區別開的,而且也是在特質中單一和純共性彼此結合起來。只有當這種直接統一與那些純粹主要環節的聯絡完成了,才達到事物。
'二、事物的矛盾概念'
知覺中的事物的性質就是如此。以事物作為它的物件的意識,就被規定為知覺的意識。它只須接受物件,採取純粹覺察的態度;透過這種過程所獲得的,就是真理。如果知覺的意識於接受物件時,有所活動,那麼透過這種活動而有所增加或減少,它就會改變那真理。物件既然是真理和共相、自身等同者,而意識本身是變化無常的和非主要的東西,那麼意識就有可能錯誤地認識物件,因而陷於錯覺。知覺的意識是具有陷於錯覺的可能性的意識;因為在那作為原則的共性裡,知覺者是直接地意識到對方本身,不過把它當作被消滅的、當作被揚棄的。因此知覺者的真理標準是自身等同,他的態度是把那呈現在他面前的東西當作自身等同的東西予以把握。同時既然他所認識的物件是多樣性的質,他的態度就是把他所認識的多樣性的環節加以相互聯絡。但是在這種比較的過程中,如果出現了不相等同的情況,這並不是由於物件的不真實,(因為物件是自身同一的),而是由於知覺的不真實。
現在我們可以看到,意識在它的現實的知覺過程中形成了什麼樣的經驗。這經驗對我們說來已經包含在剛才所提示的物件的發展過程中和意識對待物件的態度中,而經驗僅不過是出現於其中的矛盾之發展罷了。——我所認取的物件呈現為一個純粹的單一體;但是我又將覺察到,那物件的特質卻是普遍的,這樣一來,它就超出了個別性。那客觀實在的最初的存在作為一個單一的東西因此並不是它的真實存在;既然物件是真實的,那麼不真實性就應屬於主體方面,而認識便是錯誤的。由於特質的普遍性我必須把客觀實在毋寧認作一般的共同體。現在我進一步知覺到特質是被規定了的,與他物相對立的,並且排斥他物的。因此我對於客觀實在的認識事實上是不正確的,當我把它規定為和他物的一種共同體或者把它規定為連續體,而且由於特質的規定性,我必須分割開這連續體,並把它設定為排他的單一體。在分割開的單一體上面,我發現許多這樣的特質,它們彼此互不影響,並且是互不相干;因此當我把物件看成一個排他的東西時,我對它的知覺並不是正確的,反之物件正如它從前只是一般的連續體,所以現在它只是一個普遍的共同的媒介,在這種媒介之中諸多特質作為感性的普遍性而存在著,每一個特質孤立存在,並且作為特定的物質而排斥他物。於是我所知覺的簡單的和真實的東西也就不是一個普遍的媒介,而是孤立的個別的特質了,而這種個別的特質卻既不是特質也不是一個特定的存在了;因為它現在既不是屬於一個單一體,也和他物沒有聯絡。但是特質之所以是特質,只是由於它從屬於一個單一體,而且只是由於它和他物有聯絡,它才是一個特定的、有規定性的特質。作為這種純粹的自我關聯它只能是一般的感性的存在,因為它已不復具有否定性的特性在它身上了。而現在那以感性存在為物件的意識也僅僅是一種意謂,這就是說,意識已完全脫離了知覺而仍然退回到它自身了。不過感性存在和意謂本身又過渡到知覺;於是我又退回到開始的地方,並且又繞同樣的一個大圈子,這個圈子的每一個環節並且作為整體都要被揚棄掉。
於是意識又必須重繞一次這樣一個圈子,但是同時其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