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部分(3 / 4)

小說:精神現象學 作者:鼕鼕

現在自我意識前面。首先我們要闡述雙方的非等同性或者雙方從中項走出過渡到極端的過程,而這兩極端,作為極端相互對立著,一方只是被承認者,而另一方只是承認者。

'Ⅱ.對立的自我意識的鬥爭'

自我意識最初是單純的自為存在,透過排斥一切對方於自身之外而自己與自己相等同;它的本質和絕對的物件對它說來是自我;並且在這種直接性裡或在它的這種自為的存在裡,它是一個個別的存在。對方在它看來是非本質的、帶有否定的性格作為標誌的物件。但是對方也是一個自我意識;這裡出現了一個個人與一個個人相對立的局面。就當下出現的情況看來,它們彼此都以普通物件的姿態出現。它們都是獨立的形態,是沉陷在生命的一般存在之中的意識形態,——因為在這裡那存在著的物件是被規定為生命——這些意識形態彼此相互間還沒有完成絕對的抽象過程的運動:沒有根除一切直接的存在並且成為自我同一的意識之純粹否定的存在,換句話說,它們相互間還沒有表明它們為純粹的自為存在或自我意識。每一方雖說確信它自己的存在,但不確信對方的存在,因而它自己對自己的確信也就沒有真理性了。因為它的真理性將會僅僅是這樣:即它自己特有的自為存在將會被表明為對它是一個獨立的物件,或者同樣的意思,物件將會被表明為它自身的這種純粹確信。但是根據承認這一概念看來這是不可能的,只有對方為它而存在,它也為對方而存在,每一方自己本身透過它自己的行動並且又透過對方的行動完成了自為存在的這種純粹抽象過程——只有在這種相互承認的條件下,這才是可能的。

但是要表明自身為自我意識的純粹抽象,這在於指出它自身是它的客觀的形式之純粹的否定,或者在於指出它是不束縛於任何特定的存在的,不束縛於一般存在的任何個別性的,並且不束縛於生命的。這種表明過程是一個雙重的行動:對方的行動和透過自身的行動。就它是對方的行動言,每一方都想要消滅對方,致對方於死命。但這裡面又包含第二種行動,即透過自身的行動;因為前一種行動即包含著自己冒生命的危險。因此兩個自我意識的關係就具有這樣的特點,即它們自己和彼此間都透過生死的鬥爭來證明它們的存在。它們必定要參加這一場生死的鬥爭,因為它們必定要把它們自身的確信,它們是自為存在的確信,不論對對方或對它們自己,都要提高到客觀真理的地位。只有透過冒生命的危險才可以獲得自由;只有經過這樣的考驗才可以證明:自我意識的本質不是一般的存在,不是象最初出現那樣的直接的形式,不是沉陷在廣泛的生命之中,反之自我意識毋寧只是一個純粹的自為存在,對於它沒有什麼東西不是行將消逝的環節。一個不曾把生命拿去拚了一場的個人,誠然也可以被承認為一個人,但是他沒有達到他之所以被承認的真理性作為一個獨立的自我意識。同樣每一方必定致對方於死命,正因它自己為此而冒生命的危險,因為它不復把對方看成是它自己'的一部分';對方的本質在它看來乃是一個他物,外在於它自身,它必定要揚其它的外在存在。對方是一個極其麻煩的、存在著的意識,它必須把它的外在存在看成純粹的自為存在或絕對的否定。

但是這種透過生死的鬥爭來證明自身存在的過程既揚棄了由此所獲得的真理,同樣也因而又揚棄了對它自身一般的確信;因為正如生命是意識之自然的肯定,有獨立性而沒有絕對的否定性,同樣死亡就是意識之自然的否定,有否定性而沒有獨立性,因而這種獨立性就沒有得到承認所應有的意義。透過生死的鬥爭無疑地獲得了這樣的確定性,即雙方都曾經拚過性命,對於自己的性命以及對於對方的性命都不很重視;不過對於那親身經歷這場生死鬥爭的人說來卻沒有這樣的確定性。它們揚棄了這種在異己的存在中,亦即在自然的存在中建立起來的它們的意識,換句話說,它們揚棄了它們自己,並且提高到各自尋求其自為存在的兩極端。但是這樣一來,由於變換的辯證過程,這本質的環節就消失了,並分裂成具有正相反對的規定性的兩個極端,而中項就墮落成死氣沉沉的統一體,這個統一體分裂為死氣沉沉的、單純地存在著而不對立著的兩極端。並且這兩方面並不相互地透過意識彼此有所予、有所取,反之只是各自讓對方自由自在,互相漠不相干地把對方當作“物”。它們的行動是抽象的否定,不是意識的否定,意識的揚棄是這樣的:它儲存並且保持住那被揚棄者,因而它自己也可以經得住它的被揚棄而仍能活下去。

在這種經驗裡自我意識就認識到,生命與純粹的自我意識對它都有同等的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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