察的理性意識到它的活動也是一外在於自己的活動,正如它意識到物件只是一直接的物件一樣。——我們也曾經看到,觀察的理性在其最高階段曾把它的規定表述在這樣的無限判斷中:我的存在是一事物。——而且還是一感性的直接的事物(如果把自我稱為靈魂,那末它雖然也被表象為事物,但卻是一不可見的、不可感覺到的等等的事物,因而事實上就不是直接的存在,不是人們在事物一詞下所意指的那種東西)。——上述那一判斷,如果直接從它的詞句看來,它是無精神性的,或者寧可說它就是沒有精神的東西本身。但是,按照它的概念來說,這個判斷實際上是最富於精神的東西,而它的這個還沒有在判斷裡明白出現的內在本質,正是另外兩個必須予以考察的環節所要表達的。
事物就是我;在這個無限判斷裡事物事實上是被揚棄了;事物並不是自在的東西;事物只有在關係中,只有透過我以及它與我的關係,才有意義。——這個環節在純粹的識見和啟蒙思想中就已出現在意識之前了,事物純全是有用的,並且只可從它們的效用性去考察它們。有教養的自我意識,經歷了自身異化了的精神的世界,透過它的外在化創造了作為它自身的事物,因而,在事物中還保持著它自己,並且知道事物的非獨立性,換言之,知道事物本質上只是為他的存在;或者說,如果對關係,亦即對在這裡唯一構成物件的本性的東西加以完滿的表述,那末,在有教養的自我意識看來,事物就是一種自為存在著的東西,有教養的自我意識,把感性確定性宣稱為絕對真理,卻反而把這個自為存在本身宣稱為一個只是消逝著的環節,並且向它的對立面轉化,即轉化為聽其對方支配的為他存在的環節。
但是,對於事物的知識到此還沒有完成;我們必須不僅按照存在的直接性和按照規定性來認識事物,而且也必須把事物作為本質或內在的東西,作為自我來認識。這種知識出現在道德的自我意識裡面。道德的自我意識知道它的知識是絕對的本質性,或者,知道存在純全是純粹的意志或知識;道德的自我意識不是別的什麼,它只是這個意志和知識;別的東西都只具有非本質的存在,即不是自在存在著的東西,只具有存在的空的外殼。因為道德的意識在其世界表象中把定在從自我之內排斥出去,讓它暫時獨立,同樣它又重新把定在收回到它自己裡面。
最後,道德的意識,作為良心,就不再是交替地設定和顛倒定在和自我的過程了,它知道,它的特定存在本身就是它自身的這種純粹確定性;道德的意識在行為時把自己設定在外面的物件性因素,無非就是自我關於自己的純粹知識。
這些就是構成精神與其真正的意識相和解的各個環節;這些環節就其自身說都是個別的,惟有它們的精神的統一體才是形成這種和解的力量。但是,這些環節的最後一環必然是這個統一體本身,並且,很明顯,這個統一體實際上是把一切環節都結合在自身之內的。在它的定在中確信它自己的精神,不是以別的東西而只是以這種關於自己的知識作為定在的要素;精神宣稱它的所作所為都是以義務的信念為依據的,它的這種語言就是它的行為的效準,——行為是概念的簡單性的第一個自在存在著的分離,又是從這種分離中的回覆。前一個運動'分離'所以轉變為第二個運動'回覆',是因為要求承認的因素把自己設定為關於義務的簡單知識,以與差別和分裂為二(Entzweiung)相對立,而分裂為二是包含在行為本身中的,並且在這種方式下形成了鐵一般的現實以與行為相對立。不過,我們在寬恕'過惡'中就曾看到了,這種堅硬性是如何自身消溶和被拋棄了的。
因此,在這裡對於自我意識說來,現實既是作為直接的定在,這樣除了是純粹的知識以外,便沒有別的意義;同樣地,現實又是作為特定的存在或者作為關係,這樣,它就是自相對立著的東西,也是一種知識,一方面是關於這個純粹個別的自我的知識,一方面是關於作為普遍知識的那種知識。在這裡同時便設定了第三環節,這個環節即普遍性或本質,對於對立雙方的每一方來說,都只是被當作知識才有效;並且對立雙方終於也揚棄了那還剩下的空洞的對立,而成為“我=我”的知識;這個個別自我就是直接地純粹的知識或普遍的知識。
因此,意識與自我意識的這種和解的成立表明來自兩方面:一方面是在宗教的精神裡,一方面是在意識本身裡。這兩方面彼此之間的區別在於:前者是自在存在形式中的和解,後者是自為存在形式中的和解。正如我們所看到那樣,它們最初是彼此分離的;意識在意識諸形態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