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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老馬有沒有什麼人的錢他不收呢?“有!” 老馬斬釘截鐵地回答我。
問:“這麼說你是想告訴我,你收錢也是有原則的?”
馬:“不,不是,我收錢是錯誤的,怎麼說也是沒原則的,只是要尋求一種安全感,爭取不出事,就能得實惠。”
瀋陽一位行賄者不知道屬不屬於馬向東所言行賄者的三種人之一類,開始老馬拒收過這個人的錢,後來卻收下了這個人送來的價值16萬元的一尊金佛,老馬告訴我:“那一萬美金開始我覺得不把握就沒收,後來我去黨校他送一萬元人民幣,我收下來了,以後的金佛也收下了。為什麼開始不收,後來就對這個人開了口子,具體原因老馬沒有解釋,好像根本沒有解釋的必要,他的表情已經讓我明白:後來他可以收下那個人的錢,肯定是因為彼時認為這個人的錢可以收了,此人已經”有把握“了,不會因為一萬人民幣和一尊”金佛“要了他的仕途之命,這一點難道還需要什麼過多的解釋嗎?
私分公款
馬向東向我解釋他是怎麼具體“私分公款”的,我不覺得,起碼從他的態度中我不覺得他有什麼慌張、膽怯,好像這麼“玩兒”並沒有什麼不應該,好像是在用一個什麼“變通”的手法處理一件公務,受益者哪怕有他自己也在情理之中,不值得什麼大驚小怪。
在馬向東所有經濟犯罪的條目中“私分公款”是赫然醒目的一條。
1998年年底至1999年年初,馬向東、李經芳(原市財政局局長)、寧先傑(原市建委主任)三人擰在一塊兒策劃並“玩兒”了一個“貓兒膩”,為了獎勵香港某大公司對瀋陽大二環路建設的投資,經市裡面同意,在馬向東的指使下將100萬獎金打入香港,這100萬本該悉數用做獎金支出的費用應該說從一開始就被馬向東準備先拆成兩份,再派三個用場:首先他們用被拆開的第一份40萬在香港註冊了一個取名為“定志”的私人有限公司,李經芳為董事長(為什麼要成立這個公司後文我還要講到);然後決定將第二份60萬中的48萬真正作為獎金拿出來交給領獎人;而其餘的12萬由馬向東做主,馬、李、寧三人每人4萬,以“自我獎勵” 為名目分別裝入了個人腰包——請注意,這裡的100萬、40萬、48萬、4萬都不是人民幣的概念,而是美金,4萬美元換成人民幣可是要翻上8倍還多!
馬向東為什麼要這樣做?他哪來這麼大的膽量,或者他並不認為做這樣的事需要什麼膽量?聽聽坐在我對面的他怎麼說?
問:“當時要用100萬美金獎勵香港外商是誰提議的?”
馬:“我提議的。”
問:“是誰決定的?”
馬:“市政府決定的。”
問:“市政府決定總共要獎勵幾個人?”
馬:“兩個。”
問:“每人獎勵多少?”
馬:“24萬。”
問:“24萬的數目由誰說了算?”
馬:“我。”
問:“為什麼100萬美金獎勵香港外商你只決定給兩個人各24萬?”
馬:“——”
馬向東的表情顯得很複雜,好像在告訴我要說清楚這件事很費工夫。
問:“那麼到了香港以後,怎麼具體把錢給的那兩個人?”
馬:“我讓外商到我住的酒店房間來,分別給了他們。”
問:“錢是誰給的?”
馬:“我本人。”
問:“還有其他人在場嗎?”
馬:“沒有。”
問:“錢是用什麼東西裝的?”
馬:“事先準備好了的鞋盒子。”
問:“名義上你打算給兩個外商多少?”
馬:“60萬嘛。”
問:“那到了香港為什麼每人只給了24萬,兩個24是48 ,剩下的12 萬呢?”
馬:“為了弄到那筆投資,我們三個人也跑了十幾趟,也挺辛苦的,外商也有那個意思,也想給我們仨表示表示。”
問:“外商想從他們的獎金中拿出一部分感謝你們?”
馬:“對,確實有這個心意。”
問:“那為什麼不透過其他途徑,你們為什麼要分走人家的12萬?”
馬:“是我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