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部分(2 / 5)

加到 28%,而自耕農則從 34%降到 31%。②

與其他價格相比,上漲較慢的地價如表 14 所示,這可能意味著對土地的

需求比較疲軟,原因是 20 年代的局勢相對地不穩定,正如卜凱說的,“反地

主運動……減低土地需求,甚其使有產之人出售其產”。③最後,如前面指出

的,人民共和國初期土地改革中分配的耕地數量——儘管是在 12 年的戰爭與

內戰之後——接近 30 年代中期地主控制的耕地數量。我們也許可以斷定,雖

然土地的買賣照常進行,但有的地區租佃率高有的地區租佃率低這個基本模

式(主要由於有差別的地主經濟收益,但在最落後的地區也由於“超經濟”

勞役和其他苛捐雜稅的持續性),在民國時期沒有重大變化。

佃農的地位牢靠嗎?總的看,在 20 世紀也許不十分牢靠。對 1924—1934

年間 8 省 93 縣的大致比較,表明年租的百分比略有增加,3 至 10 年的租約

沒有變化,10 至 20 年的租約和永佃租額略有下降。④例如,1930 年的土地法

包含這樣一條,大意說,佃戶有權不定期地延長租約,除非地主在租約滿期

後將土地收回自種,這表示承認有農民租地不牢靠的問題。沒有作出努力去

實施這條法律,因而使用權不牢靠無疑繼續成為一個問題。作為中國農村的

財產觀念現代化過程的一部分,“永佃”制(它明確區分佃戶的“田面權”

和地主的“田底權”)逐漸消失了。永佃權被不那麼永久的租約所代替。年

租約的不牢靠把農民置於相當不利的地位,使地主能夠以押租(作為對付不

交租的擔保)的形式把額外的負擔和更高的租額強加給佃戶。

但這些趨勢來得很慢。對中國農業生產力具有更大直接意義的,是上面

提到的 8 省中較長租約(包括永佃權)的發生率與租佃百分數之間持續的成

正比的關係。全國土地委員會 1934—1935 年的調查也發現,在租佃率高的江

蘇、安徽、浙江三省,“永佃”最盛行。①儘管佃戶如果徹底擁有他們所耕種

的土地對他們改進土地會有更大的刺激,但佃戶和地主的長遠經濟利益在租

佃率高的地區看來是足夠長期的租約的結果,因此,佃戶為了增加生產力而

向他們所耕種的土地投資的刺激,並未完全受阻。

內政部 1932 年對 849 縣所做的調查,發現押租制在 220 縣流行(佔 26

① 喬治?賈米森:《中國的土地佔有與農村人口狀況》,載《皇家亞洲學會華北分會會刊》,23(1889 年),

第 59—117 頁。

② 《農情報告》,5。12(1937 年 12 月),第 330 頁,見李文治和章有義編:《農史》,3,第 728—730 頁。

① 邁爾斯:《中國的農民經濟》,第 223 頁。

② 天野元之助:《農業經濟》,1,第 299 頁。

③ 卜凱:《中國土地利用》,第 333 頁。

④ 國民政府主計處統計局:《中國租佃制度之統計分析》,第 59 頁。

① 全國土地委員會:《全國土地調查報告大綱》,第 46 頁。

%),在另外 60 縣有這種現象。②地租的繳納主要有三種形態:錢租,物租

和分租。中央農業實驗所 1934 年的調查說,有 50.7%的佃戶繳納固定數額

的主要作物,28.1%是分租制佃戶,21.2%繳納固定數額的錢租;見表 16

(4)。1934—1935 年土地調查中可以比較的資料是:物租 60.01%;錢租

24.62%;分租 14.99%;力租 0.24%;其他 0.14%。③在 20 世紀,錢租的

發生率多半增加很慢。④

大體上,如表 16(5)所示,分租的負擔(根據地主供給種子、工具和

牲口的程度而定,一般等於地價的 14.1%)略大於物租(12.9%),物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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