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錢租(11.0%)。在佃戶自備種子、肥料和牲口的情況下,定額的和分
租的物租額平均佔收益的 43.3%。國民黨把物租額限制在收益的 37.5%的政
策的失敗,是明擺著的。
不論用什麼形式繳納,也不論從絕對數字或與地價的比例關係看,華南
的租額比華北高出許多——但土地的畝產量也是這樣。除華北和西南的貴州
外,定額物租制是主要的地租形態,在租佃發生率最高的 5 省(安徽、浙江、
湖南、廣東、四川)佔租約的 62%,但在租佃率最低的 5 省(陝西、山西、
河北、山東、河南)僅佔 39%。在這種租約下,佃戶向地主繳納定額的穀物,
而不論收成的好壞(在災難性的壞年頭可能有所減少或展期)。當與較長期
的租約(在種植水稻的高租佃率省份這更普遍)相結合時,定額物租使佃戶
可以從透過勞動和投資改進生產力中得到好處,從而比分租制對增加產量有
更大的刺激。分租制在租佃率低的華北 5 省(佔 32%)比在租佃率高的 5 省
(佔 18%)更普遍,那裡的押租也少。北方的租約條件與南方相比,較少鼓
勵農民為改進土地投資,但租佃在北方也不如南方普遍。
上述省一級的定量研究,沒有充分涉及個別佃戶的命運,或各地極其多
樣的做法,或租佃制的這些顯然合理的方面能夠促進增產的限度。特定地區
與特定時期的真正農民佃戶,實現足夠的家庭收入到什麼程度才進行增加他
們的總產量的改進,只有透過詳細的地方研究(如拉蒙?邁爾斯之研究河北
和山東,羅伯特?阿什之研究江蘇)才能確定;前者的研究結果是肯定的,
後者是否定的。
上述土地佔有和耕種的模式,與跟農業有關的信貸結構、市場銷售和賦
稅有密切聯絡。由於農業是一種週轉慢的行業,中國的小農跟別的國家的小
農一樣,常常是不借貸就不能度過播種與收穫之間的那段時間。負債是農村
不滿的主要根源。卜凱報告,1929—1933 年調查的農場有 39%負債。中央農
業實驗所估計,在 1933 年,有 56%的農場借過現金,48%借過穀物或食物。
第三種全國性估計指出,1935 年有 43.87%的農戶負債。①所有的觀察者一致
同意,農村借債是為了應付家庭的消費需要,而不是為了生產投資,而且對
② 內政部:《內政年鑑》,3,《土地》,第 12 章,(D)第 993—994 頁。陳正謨發現押租流行於 1933—1934
年報告中 30%的地區,6%以上的地區有這種現象。陳正謨:《中國各省的地租》,第 61 頁。
③ 全國土地委員會:《全國土地調查報告綱要》,第 44 頁。
④ 國民政府主計處統計局:《中國租細制度之統計分析》,第 43 頁。1924 年與 1934 年比較,數字變化如
此之小,不會有什麼意義。
① 卜凱:《中國土地利用》,第 462 頁;《農情報告》,2。4(1934 年 4 月),第 30 頁,見《中國近代經
濟史統計資料選輯》,第 342 頁;全國土地委員會:《全國土地調查報告綱要》,第 51 頁。
較窮的農民來說,負債是經常發生的事。②利息很高。這反映出農民極其迫切
的需要、中國農村資本的短缺、不履行債務的風險,以及沒有政府的或合作
的現代借貸機構可供選擇。對小量的實物借貸,年利可以達到 100—200%。
農民借款的大部分,大概有 2/3,付年利 20—4O%;年利少於 20%的約佔
1/10;其餘的則在 40%以上。大約有 2/3 的借款期限為半年到一年。③農業
信貸主要來自個人——地主、富農、商人——如表 18 中 1934 年的資料所示。
農村地區的現代銀行(政府的或私人的)很少,而且在任何情況下這種
銀行也不在消費貸款上投資。例如,江西的七家現代銀行在它們 1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