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是推升房價的原因,但是不是把這兩點消滅了,房價就能下來呢?恰恰未必,因為它還和宏觀經濟、經濟結構、社會體制、政治體制等方方面面糾纏在一起。
在2008年到2009年這輪大逆轉之前,我對房地產比較樂觀,但隨著市場出人預料地逆轉我開始擔憂,促使我思考,從這個角度看,迪拜事件對於中國房地產業至少有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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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悔權,又一起雷人的“磚家”秀
買房後悔權在市場引起軒然大波,引發廣泛關注背後的原因,在我看來,一來這是15年來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首次大修,在國內許多領域買賣雙方地位依然不平等的今天,大家關心情有可原,二來充分說明房子仍然是牽動大眾敏感神經的商品之一。
不過,大夥兒關心是一回事,買房後悔權是否對市場、對消費者真正有益卻是另外一回事。相信消協副會長、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劉俊海如此建議的出發點是想更多地保護購房者權益,這當然是他的職責所在,問題是,這麼做未必真的能夠達到保護購房者權益,可能充其量是又一起雷人的“磚家”秀。
買賣雙方約定後悔權,甚至政府或消協主導制定後悔權,在某些領域改變“買者自負”的狀況,既必要又有很多國外經驗可循,比如,網上購物甚至包括衣服鞋帽類商品,購買後發覺不合適,在不損壞包裝和商品的前提下,向賣家退貨,實際上現在已經是一種比較普遍的商業行為,修改“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使之合情合理之餘更加合法也無可厚非。而一旦涉及商品房領域,事情就變得沒那麼簡單了。
商品房作為消費品,因其長的交易時間和高的交易金額,的確十分特殊,也是交易糾紛多發的領域,但是,經過十幾年的規範發展,尤其是政府規範合同文字的推行,消費者的權益和以往已不可同日而語。作為業內人士,我有資格說,購房合同上約定的多項消費者退房權利基本可以保護到消費者正當權益不受侵犯,有些城市,比如上海更是多年前便推行網上交易,透明化交易程度可謂全國之最。
我並不是說,目前房地產的交易環節就不存在完善規範的空間,相反,應該進一步加大執行的力度,但這不代表有必要使用後悔權這種方式。我們知道,契約精神是商業的核心所在,而契約精神的前提是公平,一個健康的市場環境必然預示著買賣雙方都具備良好的契約精神,或者說,一個好規則保護的應該是買賣雙方的權益,消費者不應該是溫室裡的花朵,需要過多的不必要的呵護,在這裡“買者自負”依然適用。消費者需要的是如何辨識可能存在的風險,而不是輕易地用一顆後悔藥就把自己的責任推得一乾二淨。如果這樣,消費者便只能是“扶不起的阿斗”,談不上什麼商業精神,更談不上什麼健康的市場環境,“皮之不存,毛將焉附?”如果這樣,整個商業的基礎都將坍塌,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目的更將是“無源之水、無本之木”。
2008年樓市價格下跌,退房潮在全國此起彼伏鬧得沸沸揚揚,2010年政府調控,又有地方出現集體退房的現象,起因可能各式各樣,但主流是因為房價的波動而引發的,如果這個時候消費者行使後悔權,房價跌的時候紛紛退房,那房價上漲的時候是不是說還需要再來個後悔權,迫使開發商再給購房者保留?
我並非是站在開發商的立場上說話,其實,這裡所說的開發商並不準確,應該概括為賣房,因為在二手房交易環節中,買賣雙方多數是個人,如果我們都能夠把自己定位在買賣雙方的立場來客觀地考慮問題,相信我們構築理性、公平、公正的商業精神就為期不遠了。
小產權房轉正將嚴重衝擊樓市格局
一條南京某小產權專案“轉正”的新聞,在2010年初的樓市中引發軒然大波。繼2009年深圳小產權房被正身後,小產權房合法化的議題再次成為輿論的中心。為什麼小產權房“轉正”國家三令五申卻屢禁不止?既然是所謂非法行為,開發單位又如何進行銷售?為什麼購房者冒著風險,也要購買小產權房?小產權“轉正”究竟是真有其事,又或是虛張聲勢?小產權房為什麼受到如此青睞?
其實,小產權房之所以受到青睞,不外乎一個原因,那就是便宜。但顯然,小產權實際就是沒產權,小產權不能得到法律保障。可是一些地方的小產權房還是賣得紅紅火火。而在用經濟實力說話的今天,中低收入購房者選擇小產權,恐怕也是沒有辦法而為之。否則;誰會用自己辛苦掙來的錢去買一個沒有法律保證的住房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