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分母也同樣需要定義清晰。分母有不同的演算法,常見的有:(1)(年初的人數+年末的人數)/2;(2)年初的人數+本年內成為正式新員工的數量;(3)每個月的平均人數。三種不同的算###有不同的答案,無論使用哪一種計算方式都必須定義清楚,否則操作起來異議很大。
標準的週期要定義清楚
除了標準的計算方式以外,還需要定義標準的週期,什麼是標準的週期呢?所謂標準的週期就是指任何一個標準都有周期性,有些標準是短週期,有些標準是長週期,長週期標準短週期衡量會失真,短週期標準長週期考核要注意觀察和記錄。
我曾經在一個製造業企業碰到這樣一個案例:該企業每個部門經理每個月都考核一次,然後年底的成績等於12個月的成績加起來除以12。當時他問我這種方式有什麼問題,我說:“這就像農民種地一樣,在北方一年就一次收成,你要考核這個農民最終的成果是什麼?就是畝產。畝產能不能每個月都考核呢?顯然不行,因為每個月都沒有收成,只有年底才有收成,每個月考核畝產是沒有辦法實施的。那每個月應該考核什麼呢?每個月只能考核你有沒有按時澆水、施肥、除草,到了年底才考核畝產,平時只能考核常規的一些工作。”
標準一定要明確(2)
這個企業的情況就相當於每個部門經理每個月都要考核施肥、鋤草,到了年底就用施肥鋤草的成績來代替畝產,那有沒有可能施肥、鋤草做得都很好,畝產很差呢?顯然有可能。我們要注意不同的標準是有不同的週期的,用短週期考核長週期指標是會失真的。而長週期可以不可以考核短週期的指標呢?比如一年我們來考核一次施肥鋤草呢?可以,但是你要注意每次施肥和鋤草要有一個比較好的記錄才有案可察,要不然到年底也沒法考核了,這就要注意週期性,同時要注意有結果的考核,還要注意標準的單位。
指標的單位和統計口徑也要明確
什麼是單位呢?我們知道每個標準有不同的計量單位,不同的計量單位對不同部門的效果和意義是不一樣的。我們在一個企業裡看到這樣一個情況,問企業的採購部門經理,採購部按時交貨率是多少,採購部經理說:“我們採購及時到貨率在90%以上。”我再問生產部的經理,採購部門的及時到貨率是多少,他說:“連5%都沒有。”我再問生產部經理:“你們給營銷部的及時交貨率是多少呢?”他說在90%左右。我又問營銷部經理,生產部及時供貨率是多少。他說:“連5%都不到。”為什麼會有這麼大的差別呢?因為他們的計量單位都不統一,比如,我們生產一個東西,需要20個零件,採購部門買回來18個零件,他就認為已經完成90%了,但是對於生產部門來說等於零,因為少一個零件什麼都裝不了。對於生產部門來講,他們生產的是成套的東西,比如一個臥房五件套,他認為五件套生產了4件就是80%,但是對於營銷部門來說,他是按一整套來賣的,少一件也不能賣,所以我們要注意,標準用不同的統計口徑會得出差異很大的資料,一定要用統一的口徑來計量。
小結
運用結果性指標需要注意標準的定義、標準的計算公式、標準的週期與統計口徑。這些問題如果做得不夠完善,往往起不到相應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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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結果為標準要關注資訊的來源(1)
張居正的標準的資訊來源
明朝有個著名的政治家張居正,是明朝中後期一位偉大的政治家、改革家,他的改革使大廈將傾的明王朝重現生機,並使之一度出現了中興之勢。在黃仁宇先生的《萬曆十五年》和李亞平先生的《帝國政界往事——大明王朝紀事》中都曾經用大量的篇幅介紹過他。
張居正曾經在公元1573年向萬曆皇帝上了一份奏疏《請稽查章奏隨事考成以修實疏》,他認為,“天下大事,困難之處不在於立法,而在於有法必行,不在於說什麼,而在於說出來就一定有效果”。遂制定了著名的《考成法》。
《考成法》類似於現代企業績效考核的法律,只不過它考核的是大明王朝的官員。《考成法》規定:帝國中央六部與都察院將所有應辦之事,按照道路遠近、事情的緩急,規定出完成的期限,然後分別在三套賬簿上記錄在案。一套留在部、院存底,一套送六科檢察部門,一套呈報內閣。中央六部對於所承辦官員每月檢察一次,完成一件則登出一件,未能按時完成者需如實申報,否則進行處罰。檢察部門檢察中央六部的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