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朝之人,已經相當強健,但直到1214年,仍沒有人能活到足以看到他孫子的出生。
資料:貴族鼓勵並且利用宗族系譜;首先發軔於弗蘭德斯和安茹,十二世紀盛行於整個法國北部地區。喬治?迪比指出,它淋漓盡致地揭示了一種“出身血緣的意識形態”,從嚴格的意義上來說,它是當時人們對自己“世系血統”(lignée)的關注遠甚對“血親關係”(lignage)的關注的一種表現;換句話說;人們對血親關係的縱向垂直之軸的關注遠甚對橫向水平之軸的關注。但宗族系譜確實非常是有用:從狹義的(和有限的)語義上來說,血親關係作為想象之物與“現實”幾乎具有同等的意義。為了利用宗族系譜資料,我們必須透過其他方式重構親屬關係和婚姻網路。然後,我們可以斷定系譜學者如何選擇性地扭曲了這個網路,從而推匯出他們著作所闡釋的社會和政治功用。
教會儲存下來的規章和帳目揭示了社會關係的本來面目,史學家們通常在這樣的先入之見下進行研究。這些文獻經常提及個人的親戚們,他們彼此聯絡緊密相互關心,這種事實被史學家們視為親屬關係十分強大的無可辯駁的證據。如果某人想將一部分土地或收入來源送給或賣給教會;這個人必須要求得到他/她近親們的同意,即所謂的“親屬贊同”(laudatio parentum)。(附帶一提,大多數交易既不是簡單的禮物也不是徹底的出售,而是非常複雜之事)。因此,在這些官方文獻裡,我們會發現兒子、女兒、兄弟、姊妹和姐夫、堂兄弟和侄子以及其他人的姓名;通常在文獻的末尾。
這種情形導致布洛赫和其他史學家得出了一個未經充分論證的結論,認為中世紀的家族是一個聯絡緊密的經濟單位,經常是共同佔有財產。首先;大家族雖然令人關注;但被描述得甚少。計量分析表明,參與“贊同”的親屬通常是“婚姻家庭”裡的成員。當然偶爾也包括一些比較遠的親戚,諸如“血親朋友”。這是毋庸置疑的事實,因為這些參與贊同的遠親很可能被那些為每個捐賣案准備簡短宣告的人略去了;只要我們能夠把這些簡短宣告與同一宗交易的詳細約單加以比照,不難發現這樣的刪略。
更重要的是;親屬的權利有可能被高估了。他們沒有斷絕事實上享有財產的可能,但這可能僅僅是潛在的權力。難道我們應該假定,讚美個人的教會會力圖消解家庭紐帶的重要性嗎?兄弟們和堂兄弟們利用親屬關係為基礎對這些財產提出訴求,他們知道盡管鮮有可能得到支援,但卻可能得到豐厚的補償支付,懷疑這一點難道不是更加合理嗎?毫無疑問,許多人都會哭怨訴苦,希望為他們的妻子和女兒爭得10個索裡達金幣、或騎用的馬、或硃紅色拖鞋、或珠寶、或毛皮——由此爭得將財產權細分,甚或更大程度上將不可分割的公共財產中的一部分轉化為個人財富。在這些情況中,最有可能是,親眷團體被呼喚鼓動組織起來,向僧侶和牧師施加壓力,這些神職人員比人們想象中要軟弱溫和。這個親眷團體既不是透過共同居住也不必是透過共同擁有財產來界定的;不應該把這些含混不清的文獻與遺產繼承的習慣法混淆到一起,這些習慣法到公元1000年—1200年期間依然很少被記錄成文。然而,親屬們這種小伎倆是當時社會常見的現實:以親屬關係的名義要求得到財產和榮譽。人們並不迷信法律,也不被一些觀念束縛:他們利用各種可以利用的手段,極其狡猾地相互爭吵和競爭。
不滿足於實際記錄證據的歷史學家們,開始求之於敘事性的資料。雖然有一些錯誤的損毀;但它們當中含有闡釋和評論的豐富素材,對復原歷史社會學具有無上的價值。1100年左右,法國北部湧現出大量偉大的歷史學家和編年學家。在“法國人”諾根?吉貝爾、佛蘭德斯人布魯日?加爾貝和諾曼人奧德里修斯?維塔利斯等以相當灰暗的筆調,描述一個不是“封建的政治混亂”而是親屬間殘酷但理性競爭的世界。以一種辨證方式,大人物的權力被認為既是他們親族和封臣具有力量的原因,也這些人具有力量的結果。當然,其描述的家庭邊界沒有像描述家族的邊境那麼清晰。這無疑是因為沒有近距離考察這些物事的動因;有價值的物事是親屬關係網路,而非同質單一的社會構成表象。
最後; 我們沒有理由拒絕奧依語的史詩和宮廷文學的直接證據。卡洛林王朝人和布里多尼人的主旨在十二世紀和十三世紀的背景和對話中被表現了出來。物質生活史學家業已使用了這些資料,那麼,我們為什麼不接受這些小說情節所詮釋的那種似是而非的社會關係呢?至少在這些小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