寫所依據的規則亦不相同。菲利普?德?博馬努瓦,曾經擔當過國王的法庭監守,1283年左右,他開始記載並品評《博韋人的習俗》。在題為“論世系血統的地位”和“論戰爭”的章節裡,他舉例說明了“無差別血緣出身”的財產權。他透過規範的方法計算血族關係在世系裡的地位高低:即兩個血親的(或更遠的)親屬每一個與他們共同祖先之間所隔的代數。重要的是,他的文字里含有家族男性本人與父系的聯絡關係圖,這種世系圖表所顯示的代際關係很清楚地表明,血族關係既可以透過女人也可以透過男人傳承。血族關係的定義與四種法律緊密相關:戰爭,婚姻,遺產繼承和“親屬否決”( retrait lignager,稍後將予以定義)。
首先討論戰爭。博馬努瓦提出一名法官的問題,這名法官聽審一件卷涉到貴族案件,貴族們為他們的戰爭罪行辯解說,他們代表一名親族而加入到“戰事”當中。在什麼情況下,這種訴求可以被接受呢?在中世紀的習慣中,這樣的戰爭並不被視為“私人”戰爭(這時最近評論者所加的名稱)。國家尚未宣佈私人暴力為非法,它只是試圖限制對貴族發動私人戰爭,限制對四代或以內的血緣親族發動私人戰爭,且沒有涉及到“姻親關係”(透過婚姻的親屬關係)。如果發生戰爭,中產階級和“領主的普通臣民”(hommes de la poesté)儘管被自動地捲入到他們領主的戰爭中,但他們不能擔任軍事指揮官。被別人侵犯的或侵犯別人的貴族有其族人的幫助,他們依據結構相關性原則被組織起來:該群體的邊界在個人與個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