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是在1177年代表蒙梭的阿莫爾制定的,它確定了婚姻的尊嚴。它明確的直接反對異教徒,而他們的平等主義和自由主義的宣傳對那些不服從男人秩序的女人具有很大的吸引力。由於愛他的妻子,阿莫爾規定他所有財產中“最好的部分”即在拉昂的稅收作為妻子的嫁妝。(這是檔案的主要目的。)但是,正如諺語所說,在床上的收穫便是寡居中的財產。
在卡佩王朝,十三世紀早期的貴族夫人享有她丈夫財產的一半作為自己嫁妝的權力,這是很正常的。在她丈夫死後,這份嫁妝就可以給她,以防止她再婚。這種現象要考慮一個事實,因為女人已經在結婚時得到一份嫁妝,因此她不能再要求與她的弟兄分享繼承祖傳的財產。然而,寡婦的遺產並不總是能夠得到建立。法理學家很小心地提到,妻子同意任何她丈夫財產的轉讓。假如,兩者都出現在教堂職員的面前,妻子可以同意贈送或者賣掉、讓渡她的部分財產,或者接受對其遺產部分權力增加的補償。妻子的同意據說是“自發的和非強迫性的”。這確保了同意的有效性,即使丈夫的贈物是奢侈的,或者如果作為繼承人的孩子在他死後被撫養長大。
這個檔案表明,在1175年以後,在捐贈財產時“親屬贊同”的重要性下降了,而增加了對妻子參與丈夫一方的強調。這是夫婦家庭戰勝血統家族的勝利嗎?相反的解釋也有這樣的事實證據:血統世系獲得了“親屬否決”無可爭辯的權力,家族有權否決任何售賣,而妻子除了保證遺產部分之外不會得到任何回報,這一點已經被博馬努瓦證明。這種景象可能是現實的否定或者即將到來事物的前兆。
寡婦和孤兒。一般來講,法理學家希望保護寡婦的權力。他們的關心是存在於男人的妻子與他的血親親戚之間的潛在的緊張關係。馬克?布洛赫對這個問題很敏感,他引證了一位男子對其寡嫂的不公:他說他的痛苦比這個妻子的的痛苦還要大,因為他的損失是不能修補的,儘管她不會再嫁。這番話反映了這個男子不是未經考慮突然地進行公開抱怨,他的念頭不是瞬間產生的,而是經過深思熟慮要求分享繼承財產——這是完全意義上的大聲要求。 。。
夫婦家庭(3)
但是,“保護寡婦和孤兒”不是騎士生活中的職責嗎?我相信,這個客套話(來自傳統君主權力的定義)是教會對騎士的命令,因為騎士很有可能壓迫他們——開始是他的嫂子和侄子。父系血統的不同分支發現他們在繼承財產中處於相互衝突的境地,他們透過各種方式為繼承生活所需的財產而相互爭鬥。在整個我們所關心的這兩個世紀裡,衝突和鬥爭的形式與緊張程度可能發生了變化,但是在這期間是一直存在著的。
年輕寡婦們的情形到底如何呢?當埃肖福在1064年被貝萊姆的馬布耶毒死的時候,他的妻子回到了自己的家庭,與她哥哥諾曼底的管家住在一起。兩個小兒子被送到遠離他們母親的“怪異住宅”裡生活,而他們很容易受到“貧困和不公正”的困擾。(這並沒有妨礙他們最終從事傑出的職業——一個進入教會,另一個是騎士。)婚姻家庭隨著不幸的發生而破裂了。
一個頗為不同的例子是諾根的吉貝爾的母親的故事。吉貝爾是個修士而他的父親是位騎士;他離開了於父親家族和家庭之間的緊張環境。十一世紀中期,他的父親和母親很小的時候就結婚了,而且有他們獨立的住宅,以及他們自己家庭的成員。其他與父親家族有關係的夫婦家庭都住的非常近,不難想象,在他們中間既存在著敵對情緒,也存在著互相的支援。(舉例來說,家庭會為孩子的指導教師而爭競、衝突。)當然,在這些年輕的家庭之間,肯定已經蒙上了隱私的面紗,在吉貝爾的未來父親向他的親戚承認他不能讓婚姻達到極點之前,七年已經過去了。(他很可能是受到了他妻子較高地位的脅迫。)然後,家族試圖透過驅使妻子去犯一些錯誤(或許是安排她的私奔),來結束這個婚姻(不管它是與上層階層或地位高貴者的聯姻)。這對夫婦抵擋住了壓力,而且由於私通的危險, 吉貝爾的父親能夠克服他的壓抑。他後來成為幾個孩子的父親,在他死去的時候還很年輕,這或許是因為他曾經被囚禁過一段時間。然後,根據孤兒吉貝爾;他父親的親戚的憤怒開始形成,起而反對他的母親。他們的目標是要儘可能迅速地擺脫這個女人,她儘管受到很多求婚者和訴訟者的包圍(可能是為了遺產),她拒絕再婚。威脅利誘攙雜著很多甜言蜜語的欺騙。在可怕的情況下,這個可憐的女人在對方的城堡法庭(專門由男人組成的地方)前快要病倒了,當她透過呼喚耶穌基督的名字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