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在最需要幫助的時候接受了它;死後慷慨的贈物則都給了修道院。打破婚姻束縛而獨身的現象也很多:這是教會惟一允許的“離婚”形式,而且它需要配偶的同意。
婚姻就這樣被昇華了,而且是在死亡的那一刻。當錯誤不再是問題時,這是生活最必要關係的揭示嗎?或者這是塑造理想形象的最後機會嗎?所有我們能夠肯定的是,在一定程度上,教會決定代表夫婦,強調男人和女人之間的平等,但同時描繪了女人的征服。這種矛盾原則或者觀念的共存是神話,或者僅僅是文化傳統和儀式的一個特徵。婚姻應該是既是平等的,又是分等級的。在這方面,它很類似於封臣與領主之間的關係;確實,這是兩個共同術語的用法,如“我的主人”和“我的夥伴”。關於羅馬法,在十三世紀的法國北部不是沒有影響,它所關注的個人重點是強調丈夫特權和父親特權。它的基本原理與教會法的一樣:在夫婦間的配偶關係中,女人必須服從。
在家庭權力構成與國家權力構成之間劃等號並不準確。允許妻子的自由與一個新的合法觀念一樣是可能的,但它與同一時期農村的情形不同,它有嚴格的規則和規定,是理論上的自由,而且對自由有嚴密的限制。女性的解放和社群的解放,這種儒勒?密施戴在九世紀所看到的現象是這一時期重要的現象,但對之必須謹慎看待。公社必須承認它們的領主,而女人不得不愛戴自己的主人。
但是,她們確實做到了嗎?提起十二世紀法國的已婚家庭,這是很平常的事,首先,令人不安的民謠歌手奧克斯塔尼亞就不受——並反對——婚姻的束縛;後來,在法國北部的相對平靜的婚姻生活圈子裡,特魯瓦的克雷帝安描述了很多通姦現象。愛情和婚姻是否相容,這是一個讓香檳地區和法蘭西島地區法庭頗為頭疼的重大問題。但是沒有明確的答案。爭論是基於真實的婚姻實踐嗎?它是否影響了經驗,或者它只是小說世界中的討論,而在小說中任何事情都會發生或者可以彌補現實生活中的任何缺陷呢?
十一世紀的男人被妻子通姦的注意所困擾。這個困惑有其事實基礎,因為外來人進入家裡或者她們的房間相對比較容易。皇后和其他被敵方控告懷疑與男人有關係的貴族夫人,他們經常在臥室密謀,需要透過忍受嚴酷的考驗,才能證明她們的清白:她們被放在火熱的鐵桶裡,或者由騎士代表她們決鬥。在一種情況下,被告要獨自面對告發者;另一種情況下,她需要找到一位支持者:朋友,親戚或者情人。伊索爾德、格溫娜維爾和整個英雄史詩與傳奇文學的女主人公,並非全部都是真正的清白,她們成功的逃脫了封建法庭和她們的統治者與主人的審判。在十二世紀晚期,當敘事詩人用這些危險的審判故事給讀者帶來狂歡時,痛苦的折磨明顯已經消弱了(而且是一種類似的自由)。而且,它們就像伊夫的查特斯的信件,在世紀之初廣泛傳播。可以肯定,偉大的聖典學者希望限制“非法的”(或者像我們今天所說的“不合理”)證據的使用,而除此之外,沒有其他獲得事實的方法;女人通姦就是這種型別的事實。(痛苦的折磨特別震動了中世紀的“上帝惟一”的思想。但是,在通姦中,除了上帝沒有其他的目擊者。) 。 想看書來
夫婦家庭(2)
男人過度的*沒有對家庭秩序或者血統的純淨構成威脅。如此無害的出軌行為在原始材料中只是偶然提到。博爾德文二世是吉內的伯爵(死於1169年); 牧師蘭伯特說出了事實的真相:這個貴族的生命——就像蘭伯特所說的“慾望的放縱”——從他成年一直到老年,對處女無限制的貪慾暴露了出來。他給加萊各處的私生子作父親,而且試圖要養活其中的三個(因為非法生育的子孫沒有權力繼承財產)。然而,當他的合法妻子阿德雷夫人在生孩子不幸死亡時,他非常痛苦。他看起來非常痛苦和無法安慰。他開始代表家庭和那些當地地位較低的貴族做好事。總之,他代替了他後來的妻子,成為這些人的保護者。我們能夠想象,在她和博爾德文之間的關係是什麼樣:他們的關係很好,相互關心。他們的婚姻是和睦的夥伴,這有助於家庭事務的管理,家庭內部的收入和支出以及禮物的管理井井有條。
為了理解已婚家庭社會,我們必須首先禮節支撐它的家庭經濟。完整的家庭財產是不清楚的,雖然有時會自然增加。屬於貴族夫婦或者騎士等級的財產繼承問題是複雜的,而且有高度的技術性。寡婦得到的遺產—傳統上是由薩利克法律提供保證,在某種程度上是由嫁妝組成(遺產的繼承部分)的;兩者都已經在訂婚禮中得到確定。涉及這些問題的特許狀的冗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