圍圈著林木的樹籬(尚未開墾但已圍起來的土地)區分開來,但兩者都是私人土地,不受制於公法。然而,關於“庭院“的區分才是最明顯的。
中世紀早期法律中的私人生活(3)
“庭院”一詞來自拉丁語curtis,其原意與“圍欄”同意(如在巴伐利亞人法典第10章第15節中便是如此),但它是指建在房屋周圍的一種特殊圍欄。庭院和房屋本質上一體的;兩者一起構成了住宅(casa)。這一點在聖加爾修道院發現的一份文獻裡表現得更加清初,這份追溯到公元771年的文獻說:住宅由庭院圍圈起來,並帶有房子及其他建築物。又比如《德維利斯法》,這是查理曼大帝時期頒佈的一份飭令,內含有關皇家地產管理的諸種規定:要密切守望庭院和圍牆之內的所有建築物。圍牆所劃定的保護區是人們回來睡覺的地方,是他們儲存自己最貴重的物品之地,是宵禁後他們賴以存身之所。也許最恰當的比喻來自生物學:庭院就像一個細胞;房子好比細胞核,牆壁和籬笆如同細胞膜;它們一起形成了一個完整的有機體,從卡洛林王朝時代的文獻將之稱為mansus,即男人居住生活的場所。
一些房子周圍沒有圍牆。在阿萊曼尼亞,十二世紀早期公佈的一項和平法令宣稱:“不管有沒有圍牆,在房子和庭院裡以及在土語稱為Hofstatten的那些合法區域裡(即樹立起為公法所承認的圈障物的封閉場所),都要保證人們享有和平安寧。”沒有圍牆或者只是個別人家,或者更通常地,整個村莊的居所被置於共同的圍牆之內。通常,沒有哪一座房子沒有圍牆。移民墾殖者為建立新村莊而努力的過程中,法律明確規定用於建築的場地是個“庭院”,他們第一件要做的事就是打起一道圍牆(《弗雷辛的自由傳統》,813頁)。圍牆的目的是抵禦暴力;將暴力遮擋在人們最易受攻擊的地方之外,法律——公法——透過嚴厲懲罰任何膽敢破壞禁忌、悍然闖入大門尤其是晚上闖入的人,竭力保護正房——“一般泛指庭院” (哈里夫編年史如是說)——的安全。闖入者在庭院內竊盜、縱火和殺人,將遭到加倍處罰,因為其罪行是雙重的:除犯罪活動本身之外,罪犯還犯下破壞和闖入他人住宅的重罪。但另一方面,如果罪犯碰巧是這個院子裡的常住居民;行政官便不能干預其中;也不能進入庭院; 除非得到戶主的邀請。中世紀早期,庭院猶如星星點點散佈在國土上的一個個小島,不受公法的裁斷,它是“人們”維護集體權力和以共同體的方式生活的庇護所。任何決定外出冒險的人,都必須帶上另一種更加有形的防護性武器,另一種保護的象徵物。對於自由民來說,就是要佩帶他們自由的象徵物——武器;女人則需要用面紗遮住頭部。
所有的私人物品和家庭物品都保藏在圍牆之內:屬於私人的可移動的財產包括儲存的食物、衣服和家禽,還有那些不算作“公民”的人;如因年齡太小不能佩帶武器、參與軍事遠征活動或參加司法審判會議的男童,婦女,僕人,以及所有年齡段的男女非自由民。這些人的管轄權不屬於公法,而屬於戶主的權力範疇(戶主的拉丁文詞源domus 或dominus闡釋了戶主含有控制權的意思)。這些東西都是“在他的控制之下”,或者用文書中上拉丁化的德語表示就是“in his mundeburnium”,各種財產猶如他家馬廄裡的牲畜,它們組成了完整意義上的“家庭”。只有在三種情況下,這些人才置身另外一隻“手”之下,即公權機關的管轄之下:(1)如果他們走出圍牆來到公共土地、 道路和場所;同時沒有戶主或其他家庭裡的自由民陪伴;在這種情況下,他們與外來僑民等量齊觀,輪到行政官作為父權的代表,監督他們“所作所為”,確保他們遵紀守法;(2)戶主不在且沒有自由民身份的成年男效能夠保護家庭中的未成年人時,國王委派他的代理人照看寡婦和孤兒,這是君主的最根本功用;以及(3)民眾申訴喊冤要求行政當局公開干預;冤屈因此公諸於眾,犯罪人被移交給公共當局處理。 。。
中世紀早期法律中的私人生活(4)
我們要探明的事情的真相是公與私之間的分界線。儘管我們依然從十世紀的官方文獻裡尋找線索,但公與私的分界線長期以來已被私人侵入弄得模糊不清了。這並非是日爾曼人的影響力壓倒羅馬人、野蠻驅走了文明的結果;這種變化在遠古世界的古典文明被破壞之前就已經開始了。它與蠻族入侵帶來的農村化緊密相連:城市——被公認為公共權力展示的舞臺,已慢慢地被鄉村侵蝕掉了,與此同時,行政官員的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