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它是不能拿到市場上做交易的(extra mercium);另一方面,“私人事物”(res privata)則可以買賣和繼承,換句話說,它從屬於一種迥然不同的權力,亦即父系家庭權力的支配之下;這種權力主要在房子(domus)的圍牆之內行使。書包 網 。 想看書來
私人權力與公眾權力(2)
如果我們迴轉到中世紀,查閱一下杜康日或尼耶梅耶或戈德夫魯伊詞彙表;就會發現在這漫長期間它的含義基本保持未變,這毫不奇怪,因為十九世紀的語義結構與古羅馬時期是相同的。拉丁文編年史和歷史紀年將之描繪為隸屬於君主的“公共事物”,它是君主權力的一部分,或者屬於以維護和平與正義為責任的行政官管轄範圍(如語彙“公共道路”、“公共職能”、“公共田產”所表達的那樣;或者如馬卡夫的《墨洛溫王朝法規》裡的“公共司法權力”也體現了這個意思)。“公共機構”是主權——也即官方權力的代理,負有代表民眾捍衛社群權利的責任。至於動詞publicare;其意思是“沒收、查封、剝奪私人的使用權或所有權”。例如,我們在一份關於遺產繼承的規定中看到: 如果財產所有者死亡後沒有繼承人 ,那麼,他們的所有財產依據遺產繼承法將沒收並且分配給修道院。還有一個例子,來自奧德里修斯?維塔利斯所著的《歷史》一書中:如果敵人的財產被沒收;那麼窮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