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部分(3 / 4)

小說:私人生活史2 作者:白寒

始揭示人們在教會之外的觀念態度);另一部分是研究時代、地區和社會分層,我們對此擁有特別豐富的材料,即十四、十五世紀託斯坎那的地方名流。本書後面的主要章節充滿著更加大膽的嘗試。在這些章節中,我們研究了西歐社會在擴張時期(家庭空間的轉變和個性的張揚)發生總體轉變的兩大方面,重點探討個性在宗教和藝術上的表達。把這兩大部分分隔開來的是研究想象的那一章,它以創作於十二世紀至十五世紀的法國北部文學為基本材料。小說,儘管它必須以細膩的筆觸加以詮釋,但它能給私人生活的真實方式提供不可替代的資訊來源。

本書是一個合作專案。 在早期階段,我們夢想能進行天衣無縫的合作,令著作渾然一體,讓人難以分辨出每個個人創作了哪一部分。但很快證明,這不過是奢望而已。我們確實進行了相當有效的合作(尤其在集體研討會上;我們一起聆聽邀請來賓的工作報告,獲益良多)。 我們之間每個人相互取長補短,幫助修正其他人的研究成果。但最終,將每個部分或章節的主要研究任務分配到每個個人頭上,才顯得人工造作成分較少且更加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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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權力與公眾權力(1)

封建時代的私人生活是什麼樣子的?回答這個問題需要一個合理有效的方法。在我看來,從詞語開始探究“私人生活”一詞語義學上的特徵,並從中發掘出隱藏的關於隱私的觀念,估計沒有比這種途徑更佳的方法了。在選擇這種方法時,我感覺我與當時那些文化人的精神是一致的;他們首先作為文法學者和我一樣,試圖透過研究詞彙,從已熟知領域向知之甚少領域進行探討,希望去探索那些未知領域。

在19個世紀編纂的法國字典中;當時隱私觀念已經呈現出應有的重要性;有人發現動詞“priver”的意思是“馴養”或“教化”。在裡特雷編纂的字典中;“馴養的禽鳥”(oiseau privé)這個例子;揭示了該詞的意義:除去某種動物的野性,使之融入家庭的熟悉環境中。我們還找到了形容詞“privé”; 它在較寬泛的意義上,也表示家庭、家、家庭內部。在《裡特雷字典》引用的諸多例句裡,有一個表達已經接近於今天的用法,如“私人生活應該是牆壁後的生活”。接著,他舉了個頗具啟迪性的釋句:“打探或談論私人(particulier)在家裡的所做所為,是不允許的”。正如“Particulier”一詞主要的、直接的和最普通的意思所表明的,私人在這裡是與公共相對立的。

為了理解“私人”的意義;我們必須參照“公共”一詞。看看裡特雷字典對公共的定義:“屬於全體人民的物事;關乎全體人民的物事,源自全體人民的物事。”質言之;也就是支撐起國家的權威和各種機構。這個主要意義又逐漸演變為另外一層意思,即我們所說的共同享有的或所有人都能享用的公共物事,它不屬於任何私人佔有,而是人人可及的或廣泛分配的。這個詞源又引匯出名詞“公眾”,指的是可以享用或分配到公共物品的群體。詞意的轉化並沒有就此結束:“公共”還指公開可見的明顯的物事。因此,該詞就變成了屬於個人私產意義上的“私人”一詞的反義詞,也成為諸如“隱秘的”、“秘密的”或“秘而不宣的”(從公眾視線中移開的東西)等詞彙的反義詞。

在古典拉丁文裡,反義詞“公”/“私”也有一連串相似的意義。在西塞羅的語彙中; “私自”(副詞,反義詞是“公開地”)執法,就是不像身負人民賦予的權力的司法官員那樣執法,而僅僅作為個人,在一個迥然不同的司法領域裡執法:私自執法,是一種不在公開場合、不在市鎮廣場、不在所有人的眼睛面前的執法,而是在自己的家裡、在隔絕狀態裡、瞞過其他人的視線。名詞privatum,指僅供自己所用的個人資源和財產;另外還指家(in privato; ex privato,意思分別是“在家裡”或“在家外”)。Privus兼具“單一的”和“個人的”兩種意思。因此,“公共”和“私人”的意義,在十九世紀的法語裡和在拉丁文裡都是相同的:“公共”的最基本意思是全體民眾的共同佔有;相對於此,我們有了“私人”一詞的兩個派生意義:一個是表示不為大家共同使用的意義,另一個是表示家庭內部生活——某個人及與之親近的人組成的圈子——的意義。圍繞在“私人”周圍的法律觀念則是,它避免“公共權力”、民眾權力的管轄裁判,同時受到保護不受暴徒的侵犯。“公共事物”(res pubIica)包括任何屬於整個社群的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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