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合資法》當中,則明確規定,一旦參與合資(合作)經營工廠、商鋪等企業,不得自己再開設同類的工廠、商鋪等企業,否則,將沒收所有非法所得,處以企業損失三倍以上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將視為該行業禁入者,其自行開設的同類企業及合資(合作)企業中持有的股份,將一起強制拍賣給他人經營。
《技術保密法》規定:第三條,不允許將技術洩漏到根據地以外國家、地區,違者以叛國罪論處,以刑法叛國罪進行定罪量刑(即死刑)。第六條,不得洩漏企業商業、技術機密給其他企業和個人,否則將沒收非法所得,並處以損失三倍以上的罰款。重者視為該行業禁入者,合資(合作)企業中持有的股份將強制拍賣給他人經營。
在這一系列的法律公佈後,這些地主、鄉紳、富商大呼上當,原來的談判中居然沒有和根據地政府討價還價。但合同既然已經簽訂,也由不得他們再叫喚。《合同法》上可是明確規定,違反合同者,將要賠償損失,並處三倍以上的罰款。
況且,大多數富商、地主們看了合同書後,都認為,如果真有那些個技術,自己能夠參與這種產品的生產,肯定會有利潤的。少數技術富商、地主們雖然搞不明白,不知道商業價值幾何,但看到別人都沒有說什麼,沒有暴跳如雷大呼上當,不肯投入經營的情況出現,自己也就不好做出頭鳥。
反正,就當這筆錢丟水裡了吧!抱著這種心理,這些富商、地主們也老老實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