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1部分(3 / 4)

小說:漢獻帝新傳 作者:人生幾何

氏族子弟若能擔任治略府三公,統帥府左、右、前、後四將軍,楚王府三大總祭,水鏡、襄陽、江南、西南四大學府總祭,氏族可直接提升三等;氏族子弟若能擔任治略府各部尚書,各州治略總督,統帥府各軍將軍,楚王府六署尚書令,各州立學府祭酒及各國立商社國商,氏族可直接提升一等;氏族子弟若能擔任從事、曹史級別官員,駐防軍督尉,各軍督將、偏將,氏族可提升半等。

5、各有功勳氏族定選族長由朝廷負責,每郡族挑選族長候選名單定為三名,具體任命由州府掌控;州族定族長候選名單為三名,任命權由治略府掌控;國族定族長候選名單六名,任命權由楚王府掌控。

6、凡九等內氏族必須在襄陽銀莊設氏族銀庫,氏族公用錢財必須存入銀莊,族長必須動用本族銀庫維持氏族文教、醫治、生葬事宜。氏族必須設啟蒙館、醫館,負責年幼子弟的啟蒙教化和氏族子弟的病疾醫治。

7、凡無九等功勳、人口為小族且多於三百的氏族,每年可獲得治略府三十萬錢的補貼,族長候選人可在會考中優先進入郡學。

8、氏族經商不得同時涉及四個以上行業。

9、凡移民過程中失去與本族聯絡的小戶百姓,可透過各地官府聯絡宗族,聯絡上後,可由官府出錢移遷到宗族聚集地;若不能聯絡上,可自建族譜,且在人口少於三百前,每年可獲得治略府三萬錢的補貼。

此次制訂的《氏族法》明確加強了對氏族勢力的控制,透過中國百姓歸宗認祖的傳統,進行犯罪率的壓制和貧民的扶持,防止氏族內部一家或幾家獨大,導致社會財富分配過於不均,擴大平均購買能力。既支援有功大族的持續發展,又壓制豪族勢力過於龐大,同時扶持小族的發展,增加對百姓的補貼,嚴格限制小農經濟中的自補自足現象,增強百姓的消費能力。

加上《氏族法》,這這一律五法的制定確定了整個楚地的法律基礎,提升了法家的地位,圍繞擴大內需消費能力和穩定物價做足了文章,無論是農業補貼和僱工提薪休假,都是擴大百姓實際購買能力的主要辦法。

同時體現了輕民罪,重官罪的治理辦法,凡是官員犯罪,一律罪加一等;控制氏族對土地的擁有數量,使農業補貼能夠確實發放到百姓手中;鼓勵百姓和氏族進行官田的開拓中,減少私田的擁有數量,實現政府掌控大部分土地所有權。

平衡了社會財富的分配,制止財富過多向豪門氏族集中。

一律五法的制定時間非常長,一直持續了十二年才完全制定出來,但很多辦法則在初泰十一年夏提前實行,比如勞工加薪、黃金控制、農業補貼和限制農戶自織自鑄等,圍繞著緩解經濟危機的一系列辦法首先進行實施。

劉協有理由相信,隨著一律五法的完全制定和執行,天下的土地將集中歸附國家,百姓依靠長期的租種保持生計和富足,而各大家族的勢力則被迫推向商業,既可使百姓安居樂業,又使氏族實力得到壯大,並依靠中國傳統的家族式管理,實現國內的低犯罪率和財富均化。

可以說,《氏族法》說明劉協允許實力強大的家族出現,但不允許只有幾家實力過於強大,更不允許個人財富過於膨化,也絕不允許家族強大到國家無法掌控的地步。

於此同時,根據北方的需求,楚地連續出售大量糧食換取黃金、馬匹,並用六千萬石糧食和曹操換取了青州金礦的開採許可權,強制和楚地商人以一萬五千錢兌換一黃金的價格回收黃金。

在治略府的支援下,楚地荊、揚、徐、蜀、梁、豫、交、涼、廣九個州的商品也集中起來向北方和青州傾銷,換取更多硬通貨,並在儲備兌換範圍內,加大楚錢發行量,減緩經濟危機爆發的可能性。

楚地的新商品稻米、鹽、油、陶瓷、麵粉、絹布、蜀錦、高純度白酒、大豆,甚至新出現的乳酪、葡萄酒、花椒粉也開始小面積銷售,但價格制定非常高。所有商品即使賣成五銖錢,也立刻在洛陽兌換成黃金、白銀運回楚地,使得北方朝廷在短短三個月內就出現了黃金不足的現象。

隨著北方在初泰十一年春出現瘟疫,楚地儲備的藥物和事先在各大市設立的水塔、下水道兩大供水排水體系也正式體現了功效,治略府嚴格要求各地首先對水塔、下水道進行清潔監控,大規模供給傷寒湯,調動梁、豫、徐三州駐防軍監管邊境,不允許任何北方流民南下,在楚地和朝廷交界地設立粥場和醫所。

楚地開始推廣馬耕,由於陸續從北方購買了二十餘萬普通馬,補充到國內各農場,楚地推廣馬耕和牛耕之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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