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旦統計署、督政院和督軍院發現了官員、將軍的行政錯誤或者瀆職情況,立刻嚴懲。
由胡昭和律署尚書令劉巴兩個人負責,領楚王府和治略府各級官員共同制訂《楚律》、《軍政法》、《工商賦稅法》、《土地法》和《僱工法》。
《楚律》制定中巧妙將儒學和法學進行相互共融,首先確定除皇帝外,無人可隨意剝奪他人財物,既滿足了法家的定分止爭,又符合了儒家皇權至上的思想。定楚地罪責為九等,第一等到第三等為重罪,可判死刑或終身充軍,同時私人財產充公;第四等到第六等為大罪,可判充軍十年以下或囚三年以下,同時私人財產半數充公;第七等到第九等為小罪,可判杖刑,杖刑最高不得過五十,且依據年紀偏大或偏小減少,對年五十五以上、年十以下可免刑,僅納罰金即可;規定除襄陽銀莊外,任何人不得私藏超過十斤以上黃金,否則定為大罪,並報呈楚王府,由楚王下令財產充公。
《軍政法》主要針對各級官員和將領制訂,首先確定軍政分離之制,善越軍政許可權者立刻除職,且定罪為重罪,對貪贓枉法者定罪重罪或大罪,對善離職守等根據情況定重罪到大罪;軍政官員犯罪,一律罪加一等。
《工商賦稅法》以《國商策》為根基,制訂了商業規則,確定了私人達到要求可在各州或治略府成立商社;肯定治略府有權調動國商和民商參與物價平衡干預;肯定個人創新創造的新商品可獨享製造許可權二十年,亦可將完全或分售他人;確定農業和工商業的劃分,統一工商賦稅國商、民商為十抽二,私商為十抽三,維持對國商的其他扶持條件不變;確定了黃金貿易必須由襄陽銀莊代治略府獨家經營;維持現有農稅額度,但增加在官田種植的百姓享受農業補貼,使得農民種官田可獲得補貼;規定百姓養馬可以獲得額外補貼;維持官田種植的農場和百姓開墾新官田,可十年免稅,同時獲得治略府一次性農田開墾補貼;規定百姓開墾新田,種植十年後,可再次獲得農田回收補貼,設定鐵、鹽、布等十六行業,私人未成立商社不得進入,百姓自耕自織自鑄者,取消一切農業補貼,增加農稅兩成。
《土地法》正式規定任何人只能和各州治略臺定行土地貿易,不得私自變賣土地,氏族必須擁有集體土地,集體土地收入歸屬氏族共有,族長依據《氏族法》分配使用;規定各氏族擁有集體土地的上限;規定每戶可擁有土地上限不得超過三百大畝,多餘土地必須由治略府按市價完成回收;普通百姓和氏族子弟可以租種官田,租期可以簽訂為十年、三十年和五十年三種,租期越長,農稅越低。
《僱工法》正式規定了長工、短工根據工藝水平必須享受的最低勞薪,平均僱工收入比靈帝時期提高了兩倍左右;規定僱傭工每月月初第一日和月末三日享受休假,在假期內,僱傭者必須支付全額薪水,如僱傭工在休假日被迫工作,必須獲得雙倍勞薪。
由於幾大律法受影響較多的主要是各地從商的氏族,他們大多為國商、民商,並不敢過於指責新法,即使非常嚴苛的《僱工法》,也沒有人過多反對。
在胡昭的建議下,劉協又同時安排治略府和楚王府共同制定《氏族法》,對整個楚地進行氏族管理,登記各地氏族,嚴格建立家譜登記管理和核查工作,總的根基有九條:
1、氏族總計千人以下為小族,千人以上、六千人以下為大族,六千人以上為豪族。凡萬人以上氏族必須分割成兩氏族,新選族長,重建族譜,防止氏族勢力過大,對小族採取扶持,對豪族採取分化的管理辦法。
2、凡觸犯《楚律》規定九等罪行的前三等重罪,各氏族必須對罪民進行除名處理,不再認其為宗親。
3、凡氏族中有人擔任國商,則相應商社不得再安排其他氏族成員擔任管理職務。
4、設氏族功勳,同九等罪行一樣設九等功勳,前三等為國族,中三等為州族,下三等為郡族。
國族續任族長人選可直接就讀襄陽、江南、西南三大學府,州族續任族長人選可直接就讀各州立學府,郡族續任族長人選可直接就讀郡學。
國族可耕種土地三千畝,州族可耕種土地一千畝,郡族可耕種土地三百畝。
若氏族內部子弟凡有人觸犯《楚律》重罪,氏族繳納罪金三百萬錢,且氏族功勳降一等;若氏族內部子弟中有人觸犯《楚律》第四等到第六等的大罪,氏族繳納罪金三十萬錢,且氏族功勳降半等,若有兩人犯大罪,則氏族功勳降一等;若氏族累計三十人觸犯《楚律》第七等到第九等小罪,氏族功勳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