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9部分(2 / 4)

宋蔡元定撰。元定字季通,建陽人。慶元中坐黨禁,流道州卒。事蹟具《宋史·道學傳》。朱子稱其律書法度甚精,近世諸儒皆莫能及。又云:“季通理會樂律,大段有心力,看得許多書。”及為是書作《序》,又曰:“黃鐘圍徑之數,則漢斛之積分可考。寸以九分為法,則《淮南》、太史、小司馬之說可推。五聲二變之數,變律半聲之例,則杜氏之《通典》具焉。變宮、變徵之不得為調,則孔氏之《禮疏》固亦可見。至於先求聲氣之元,而因律以生尺,則尤所謂卓然者。

而亦班班雜見於兩漢之制、蔡邕之說與夫國朝《會要》以及程子、張子之言。”

蓋是書實朱蔡師弟子相與共成之者,故獨見許如此。書分二卷。一為《律呂本原》,凡十三篇:《黃鐘》第一、《黃鐘之實》第二、《黃鐘生十一律》第三、《十二律之實》第四、《變律》第五、《律生五聲圖》第六、《變聲》第七、《八十四聲圖》第八、《六十調圖》第九、《候氣》第十、《審度》第十一、《嘉量》第十二、《謹權衡》第十三。其一卷為《律呂證辨》,凡十篇:《造律》第一、《律長短圍徑之數》第二、《黃鐘之實》第三、《三分損益上下相生》第四、《和聲》第五、《五聲大小之次》第六、《變宮變徵》第七、《六十調》第八、《候氣》第九、《度量權衡》第十。今考元定之說,多截竹以擬黃鐘之管,皆即以其長權為九寸,而度其圍徑如黃鐘之法。更迭以吹,則中聲可得。淺深以列,則中氣可驗。是截管之法必本之候氣也,而候氣之說最為荒渺。《後漢、晉、隋志》所載,又各異同。既雲“以木為案,加律其上”,又云“埋之土與地平”,又云“置於案上而以土埋之,上平於地。”此置律有淺深高下之不一也。既雲“以葭莩灰抑其內端,氣至者灰去”,又云“以竹灰莩實律,以羅縠覆律口,氣至吹灰動縠,有小動、大動、不動三說”,又云“灰飛動素,散出於外,而氣應有早晚,灰飛有多少。”其說又不一也。然則候氣既不足憑,人聲又無左驗。是蔡氏所謂聲氣之元者,亦徒為美聽而已,非能見之實事也。劉歆銅斛,具詳《漢志》。而《隋志》又詳載其銘曰:“律嘉量斛,方尺而圓,其外庣旁,九釐五毫,冪百六十二寸,深尺,積一千六百二十寸,容十鬥。”祖沖之所譏以為漢世斛銘、劉歆詭謬其數為算氏之劇疵者是也。元定乃並《漢志》取之,以定黃鐘積實為八百一十分,何也?荀勖之尺,《隋志》所謂晉前尺也。當晉之時,阮咸已譏其高。

而元定以為此尺出於汲冢之律,與劉歆之斛最為近古,樂聲高急,不知當時之圍徑果為何如?夫古人所云徑三分圍九分者,言圓徑三分而周九分也。空圍即圓周也。胡瑗疑其管狹,不足容千二百黍,遂大其空徑四釐六毫,而周為十分三釐八毫。是亦徑三圍九之率也。因以空圍為管內之面,冪為容九方分矣。元定從之,而以圓田術起算黃鐘積實,又失之太大,則不精算術之誤也。至謂黃鐘六變律不與本均之聲相應,而不知當用清聲。又謂“二變”不可以為調,而不知“二變”

之調具足五音。若以“二變”音為每調之七音,則反為出調。凡此皆元定之所未及詳者,故特著之,以糾其失焉。

△《瑟譜》·六卷(永樂大典本)

元熊朋來撰。朋來有《五經說》,已著錄。是書大旨以為在禮堂上侑歌,惟瑟而已,他弦莫侑,為古人所最重。自瑟教廢而歌《詩》者莫為之譜。既作《瑟賦》二篇,發明其理,復援據古義,參以新意,定為一編。首為《瑟弦律圖》;次為《旋宮六十調圖》;次為《雅律通俗譜例》;次為《指法》;次為《詩舊譜》,凡《鹿鳴》、《四牡》、《皇皇者華》、《魚麗》、《南有嘉魚》、《南山有臺》、《關雎》、《葛覃》、《卷耳》、《鵲巢》、《采蘩》、《採蘋》十二篇,即趙彥肅所傳《開元十二詩譜》;次曰《詩新譜》,凡《騶虞》、《淇奧》、《考槃》、《黍離》、《緇衣》、《伐檀》、《蒹葭》、《衡門》、《七月》、《菁菁者莪》、《鶴鳴》、《白駒》、《文王》、《抑》、《崧高》、《烝民》、《駉》十七篇,皆朋來所補;次曰《樂章譜》,為學宮釋奠樂章;終以《瑟譜後錄》,則古來論瑟之語也。其《瑟弦律圖》以中弦為極清之弦,虛而不用,駁姜氏《瑟圖》二十五絃全用之非。案聶崇義《三禮圖》,雅瑟二十三絃,其常用者十九弦,其餘四弦謂之番。番,贏也。頌瑟二十五絃盡用之。又《莊子》、《淮南子》均有“鼓之二十五絃皆動”之文,則姜氏之說於古義有徵,未可盡斥。其《旋宮圖》內所列六十調,皆據蔡氏《律呂新書》所推。其十二宮則用《禮記正義》黃鐘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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