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例,有曰《補逸》,則雜採諸子史傳與左氏相表裡者;曰《考異》,則與左氏異詞,可備參訂者;曰《辨誤》,則糾其傳聞失實,踳駁不倫者;曰《考證》,則取其事有依據,可為典要者;又時附以己見,謂之《發明》。凡《周》四卷、《魯》十一卷、《齊》七卷、《晉》十一卷、《宋》三卷、《衛》四卷、《鄭》四卷、《楚》四卷、《吳》三卷、《秦》二卷、《列國》一卷。目各如其卷之數。大致亦與衝書相類,然衝書以十二公為記,此則以國為紀,義例略殊。又衝書《門目》,太傷繁碎,且於左氏原文頗多裁損,至有裂句摘字,聯合而成者。士奇則大事必書,而略於其細。部居州次,端緒可尋。與衝書相較,雖謂之後來居上可也。
△《平臺紀略》·一卷、附《東征集》·六卷(江西巡撫採進本)
國朝藍鼎元撰。鼎元,字玉霖,號鹿洲,漳浦人,由貢生官至廣州府知府。
是編紀康熙辛丑平定臺灣逆寇朱一貴始末。始於是年四月,迄於雍正元年四月,凡二年之事。前有《自序》,稱有市《靖臺實錄》者,惜其未經身歷目睹,得之傳聞。其地其人,其時其事,多謬誤舛錯。乃詳述其實為此編。蓋鼎元之兄廷珍,時為南澳總兵官,與福建水師提督施世驃合兵進討。七日而恢復臺灣,旋擒一貴。
俄世驃卒於軍。其後餘孽數起,廷珍悉剿撫平之。事後經畫,亦多出廷珍之議。
鼎元在廷珍軍中,一一親見,故記載最悉。其敘述功罪,亦無所避忌,頗稱直筆。
所論半線一路,地險兵寡,難於鎮壓。後分立彰化一縣,竟從其說。至今資控制之力,亦可謂有用之書,非紙上談兵者矣。《東征集》六卷,皆進討時公牘書檄,雖廷珍署名,而其文則皆鼎元作。舊本別行。今附載是書之後,俾事之原委相證益明。其第六卷中紀地形七篇,於山川險要,尤言之井井,可資考證。雍正壬子,鼎元旅寓廣州,始鋟版。天長王輔序之。又有廷珍《舊序》一篇,作於康熙壬寅,稱擇可存者百篇。而此刻之文止六十篇。蓋鼎元又加刪削,存其精要也。
──右“紀事本末類”二十二部、一千二百四十七卷,皆文淵閣著錄。
○紀事本末類存目△《鴻猷錄》·十六卷(通行本)
明高岱撰,岱,字伯宗,京山人,嘉靖庚戌進士,官至景王府長史。是書乃岱官刑部主事時作。仿紀事本末之體,所錄凡六十事,每事標四字為題。前敘後論。起於龍飛淮甸,終於追戮仇鸞,皆事之關於用兵者也。前有《自序》曰:歷代實錄,秘不可見。惟是諸臣傳志書疏,參質考證,稍得要領。暇日論次,錄而成帙雲。
△《永陵傳信錄》·六卷(江蘇巡撫採進本)
明戴笠撰。笠,字耘野,吳江人。是書用紀事本末之體。一曰《興獻大禮》,一曰《更定郊祀》,一曰《欽明大獄》,一曰《二張之獄》,一曰《曾夏之獄》,一曰《經略倭寇》。事各為卷,每卷皆先敘而後斷。其論河套事,謂為難效之功,幸觸犯上怒,其事中止。不然,請兵轉餉,工役騷擾,禍患將有大於是者云云。
則自宋以來儒者因循苟且之見,所以終明之世無一日無邊患也。
△《高廟紀事本末》(無卷數,浙江汪啟淑家藏本)
舊本不著名氏。黃虞稷《千頃堂書目》載有是書,亦云不知撰人。王鴻緒《明史例議》,引紀事本末辨太祖葬孝陵之日為閏五月辛酉,而此編無之。則鴻緒所引又別一書矣。其書仿《通鑑紀事本末》之例,載明祖事蹟為四十篇。大抵鈔撮實錄之文。如載韓林兒以太祖與張天祐為左右副元帥,太祖不受。及懿文太子卒,太祖欲立第四子為太子,劉三吾對,何以處秦、晉二王?此皆實錄之說,永樂諸臣之誣詞,非可以傳信者也。
△《三藩紀事本末》·四卷(浙江巡撫採進本)
國朝楊陸榮撰。陸榮有《易互》,已著錄。是編成於康熙丁酉。首紀福王、康王、桂王始末,及四鎮兩案,馬、阮之奸。次紀順治初年平浙、平閩、平粵、平江右事蹟,及魯王、益王之亂,饒州死難諸人,金聲桓之亂及大兵南征,何騰蛟、瞿式耜之死,孫可望、李延齡之變。次為桂王入緬,蜀亂,閩亂,及雜亂。
其《凡例》自雲:蒐羅未廣,頗有疏漏。又間有傳聞異詞者。如《明史·文苑傳》載艾南英以病死,而此載其自縊殉節。亦僅據其耳目所及,未一一詳核也。
──右“紀事本末類”四部、二十六卷,內一部無卷數,皆附《存目》。
卷五十 史部六
○別史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