率極高的貸款來飲鴆止渴,在多數的情況下就難於自拔,所抵押的田產也隨即為貸方接管。這種情形在當時已經成為社會風氣。海瑞捲入了大量這樣的紛爭之中,孤軍奮鬥,遂使自己陷於不能自主之境。
以個人而對抗強大的社會力量,加之在具體處理這些訴訟的時候又過於自信,師心自用,既沒有對地方上的情形作過周密的考察,也沒有宣佈法律的準則,更沒有建立專門的機構去調查案情、聽取申辯以作出公正的裁決,海瑞的不能成功已不待言而自明。除此以外,他雖然承認明文規定5年以上不得贖還的條文,但卻要求有書面契約作為依據,否則這一條文就不能適用。這個理由表面上似乎並無不妥,然而揆諸實際,農民間的借貸,通常卻很少有書面契約。據他自己說,對這樣的案件,他所批准贖還的僅佔二十分之一,但正如上面所說的,他不是依靠一個強有力的機構而只憑個人的判斷去裁決為數眾多、頭緒紛繁的爭執,其是否能一一做到合情合理,無疑是一個極大的疑問。
還在海瑞受理田產紛爭之前,他已經受到了監察官的參劾。參劾的理由是他不識大體,僅僅注意於節約紙張等細枝末節,有失巡撫的體統。隨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