價降低出售,遇價賤,即較市價增貴收購。其所積現錢,每年分兩期,即在需要播種和夏、秋未熟的正月和五月,按自願原則,由農民向zhèng ;fǔ借貸錢物。收成後,隨夏、秋兩稅,加息十分之二或十分之三歸還穀物或現錢。
青苗法使農民在新陳不接之際,不至受“兼併之家”高利貸的盤剝,使農民能夠“赴時趨事”,但具體實施中出現強制借貸現象,是王安石變法措施中爭議最大的內容。屬於用人不當監管不力和過於追求政績和指標等原因。這一方法是和我們希望自耕農破產的目標衝突的,因此我們要加以改造。
募役法又稱“免役法”,熙寧三年(1070年)十二月,由司農寺擬定,開封府界試行,同年十月頒佈全國實施。免役法廢除原來按戶等輪流充當州縣差役的辦法,改由州縣官府自行出錢僱人應役。僱員所需經費,由民戶按戶分攤。原來不用負擔差役的女戶、寺觀,也要繳納半數的役錢,稱為“助役錢”。使得農民從勞役中解脫出來,保證了勞動時間,促進了生產發展,也增加了zhèng ;fǔ財政收入。
這一條就屬於類似後世的一條鞭法的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