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得到的。莫爾頓書上說:
[12世紀末,第三次十字軍興起之際]需要額外的現款。這些款項的籌措方式不一,最重要的是向城市出賣特許狀。這些城市仍賴耕種他們的公地來維持,它們所以與周圍的鄉村不同,主要是因為市內土地保有權的條件有較為自由的傾向。然而,城市常要負擔種種既無理而又苛刻的地租和賦稅。城市漸漸發達,與領主們訂立合同,約定交納一筆總款項,更常見的,交納一筆年租以免除他們的種種義務。要做這事,便不免給予一紙特許狀,設立一個集體負責交租的團體。……
擺脫私人關係和私人服役制度的自治市“地方自治體”興起了,結果形成了準備加入政界的新階級……(第59—60頁)
在中國,朝廷興軍籌餉之事很多,但是決不會有出賣特許狀,由此建立一個個“獨立王國”式的城市自治體的可能。考究其原因,中國歷史上的法,是明君治天下的武器,法首先是和刑,而不是和權聯在一起的。可是,取法希臘精神的羅馬法,以及繼承羅馬法傳統的歐洲法律,法首先和權聯在一起。他們的封建制度,是具有嚴格身份等級的一種統治制度,可是,至少在統治集團之間,相互間的身份和關係,觀念上認為是由契約規定的,法學家稱之為“規定身份的契約(Contract to Status)”。中國,這類問題由簡單的16個字加以解決,即所謂:“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
正因為城市具有特別的法權,所以它有特殊的政治地位。《共產黨宣言》說:
資產階級[市民階級]“在工場手工業時期,它是等級制君主國或專制君主國中同貴族抗衡的勢力,甚至是大君主國的主要基礎”(1971年版,第26頁)。
原來,十四五世紀,歐洲在徹底的分裂中興起民族國家的時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