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時使用幾種通用的語言文字執行公務的,可以以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的語言文字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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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組織公安部隊權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依照國家的軍事制度和當地的實際需要,經國務院批准,可以組織本地方維護社會治安的公安部隊。
6、少數民族幹部具有任用優先權
選舉制度
選舉是指公民按照特定的方式選擇國家公職人員的行為。
選舉制度是規定公民與國家政權之間關係的、由公民透過選擇國家公職人員的方式,而賦予國家政權合法性的一系列制度和規範。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選舉制度是指各級人民代表的選舉、選擇制度。
各級人民代表的選舉、選擇制度,包括普通地方選舉和軍隊人民代表、特別行政區全國人大代表、臺灣省全國人大代表的選舉、選擇制度。
普通地方選舉適用於一般行政地方人民代表的選舉、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的選舉。
一、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一)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1、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獲得
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18週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和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沒有被剝奪政治權利的;被羈押,正在受偵查、起訴、審判,檢察院或者法院沒有決定停止當事人行使選舉權利的;正在取保候審或者被監視居住的;正在被勞動教養的;正在受拘留處分的人員,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間接選舉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在普通地方選舉中,地方各級人大代表享有選舉權;但享有被選舉權的人不限於本級人大代表。
在軍隊縣級以上人大代表的選舉中,同級軍人代表大會的代表享有選舉權,但享有被選舉權的人不限於本級軍人代表大會的代表。
在特別行政區全國人大代表的選舉中,選舉會議的成員享有選舉權,但享有被選舉權的人不限於選舉會議的成員。
臺灣省全國人大代表的選舉,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委會組織協商選派,享有被選舉權的人是參加協商選派的成員,但享有被選舉權的人不限於參加協商選派的成員。
2、暫停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在直接選舉中,因危害國家安全或者其他嚴重刑事犯罪案被羈押,正在受偵查、起訴、審判的人,經檢察院或者法院
決定,在被羈押期間停止行使選舉權和和被選舉權。
3、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被剝奪
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不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直接選舉中選民資格的確認
1、選民登記
選民登記是對每一個選民所進行的法律上的認可。
公民必須依法進行登記,經過資格審查,被編入選民名單,加以公佈,才能成為選民。
選民登記由選舉委員會主持,按選區進行。
每次選舉前對上次選民登記以後新滿18週歲的、被剝奪政治權利期滿後恢復政治權利的公民,予以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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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選民經登記後遷出原選區的,列入新遷入選區的選民名單。
對死亡和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予以除名。
經登記確認的選民資格長期有效。
2、選民名單的公佈
3、選民資格爭議的裁決
對於公佈的選民名單有不同意見,可以向選舉委員會提出申訴。
選舉委員會對申訴意見在3日內作出處理決定。
法院的判決為最後決定。
(三)選舉人權利的保障
1、選舉人權利的保障
任何人不得在任何時候採取任何方式追查選舉人的選舉行為。
2、秘密投票和差額選舉
選舉一律採取秘密投票的方式。
選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殘疾不能寫選票的,可以委託他人代寫。
(2)差額選舉
各級人大代表的選舉,一律採用差額選舉方式。
二、主持選舉的機構
(一)主持選舉的機構
直接選舉由本級選舉委員會主持,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