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稱:“我們堅決禁止任何私自結婚的事發生。”無論是王子還是貴族,如果膽敢不經過教會的允許擅自結婚,就會突然發現自己被逐出教會。這一限令對普通平民同樣有效。為了進一步加強控制力度,教皇英諾森三世下令,除非得到教會的批准,同樣禁止任何形式的離婚。
婚姻,曾經是家庭和法律管轄下的世俗產物,現在搖身一變成為嚴苛的宗教工具,接受那些獨身的神甫們的操縱。教會對離婚的嚴令禁止把婚姻變成了一種新型的無期徒刑,這是亙古未有的事情,即使在古代的希伯來社會也從未出現。直到16世紀,離婚在歐洲依然屬於違法行為,直至亨利八世徹底改變這一陋俗。在大約兩個多世紀裡(在那些宗教改革後依然保留天主教的國家裡時間可能更長),夫婦們始終無法合法地解除婚姻,事情變得越來越糟。
這樣做的最終結果就是,女性的生活變得比男性更加艱難。至少男人們還可以在外面拈花惹草,而女人卻沒有這種特權。特別是貴族的婦女們,受困於婚姻的誓言,只能聽天由命地接受強加給她們的婚姻。(即便是農民也可以自由地選擇或放棄自己的配偶,相比之下,這些擁有鉅額財富的上流人士卻沒有這麼好的待遇)貴族家的少女被送到從未聽說過的國家去,她們甚至不會說當地的語言。這些女孩子永遠地離開家鄉,在自己陌生的丈夫的領地裡慢慢老去。曾經有一個英國女孩,在描述即將到來的包辦婚姻時,她悲傷地寫道:“我每天都在準備走向地獄。”
為了進一步保證對財富的穩定管理和控制,全歐洲的法院都在法律條款裡面強調了已婚婦女的法律身份,也就是說,一個女人作為民事主體的地位在她結婚的那一刻就不復存在了。在這種制度下,妻子被自己的丈夫有效地“遮蓋”住了,不再擁有任何的合法權益,也不再擁有任何個人財產。身份這個概念起初只是出現在法國的法律中,但很快它就傳遍了整個歐洲,並且迅速地在英國民法中產生深遠的影響。甚至到了19世紀,英國*官威廉·布萊克斯通仍然在法庭上堅持認為,一個已婚的女人並沒有真正的合法身份。“女人就是女人”,布萊克斯通裁定,丈夫不能與他的妻子分享財產,就算他自己同意也不行,即使這些財產曾經屬於這個女人。一個人不能贈與任何東西給他的妻子,因為這樣做就預示著“她獨立了”,而這是絕對不可能的。
合法身份,與其說是兩個成年人相處的方式,還不如說是一個陰森森的、類似於巫毒咒語一般的“加成”,透過它男人的權利被成倍擴大,而與之對應的則是他妻子的權利蕩然無存。到了13世紀,教會新出臺的反對離婚的禁令,更是把婚姻變成了埋葬婦女權利的墳墓,特別是那些上流社會的女性。你也可以想見,那些被剝奪了人生樂趣的女人過著怎樣孤獨的生活。她們究竟是如何打發自己的日子的?巴爾扎克是這樣描繪這些生活在不幸的婚姻當中的女人們,“她們被無聊所淹沒,只能寄情於宗教、小貓小狗或者是其他離經叛道的東西”。txt電子書分享平臺
為結婚禱告一輩子吧(7)
順便說一句,如果有一個詞,能夠引發我心中對婚姻的恐懼的話,那就是“合法的身份”。而這正如舞蹈家伊莎多拉·鄧肯所談到的:“不管多麼聰明的女人,一旦她在閱讀了結婚合同後,依然堅持走進圍城,那麼她必須承擔由此帶來的所有後果。”
我對此的厭惡並非完全沒有道理。合法身份這個概念在西方文明裡頑強地存在了許多個世紀,你可以在任何一本塵封的法典裡找到它,尤其是事關婦女們的財產權的時候。直到1975年,康涅狄格州的已婚婦女,包括我母親,才被批准可以在沒有丈夫的書面同意下,去申請貸款或者開設銀行賬戶。而直到1984年,紐約州的法律裡才刪去了一項名為“婚內*豁免”的條文,它允許一個男人對她的妻子做任何事情,比如*,而且不管多麼劇烈,也不管她樂意與否,因為她的身體屬於他。事實上,她整個人都是他的。
我找不到任何關於財產的合法身份的例子最能夠打動我。事實上,我是幸運的,美國政府起碼還允許我嫁給斐利貝,而無須強迫放棄自己的國籍。在1907年,美國國會透過了一項法案,宣稱如果任何美國出生的婦女嫁給了一個外國人,都會隨之喪失她的美國國籍,而自動成為她丈夫所屬國的公民,無論她同意與否。雖然法庭承認這有些不人道,但這項法案依然存在了很多年。最高法院對此作出如下解釋,如果你娶了一個美國女人,而還想要保留她的國籍,你就必須加入你妻子所在國的國籍,而放棄自己的祖國。不過這樣一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