候,不能只關注其財務指標和募集資金的用途,還應該特別關心這個企業是否具有回報股民的機制。如公司章程裡面是否有持續將可分配利潤的50%派發給股東的條款,公司董事會是否又依據這項章程提出這屆董事會任職期間固定的分紅水平……如果沒有這些條款,發審委就應該否決上市申請。我們的股民這些年都養成了喜歡送紅股的壞習慣,其實是長期被扭曲的市場給他們造成的錯誤理念。這些錯誤只能透過紮紮實實的公司治理來改善。
上市資格問題派生出來一個新問題。如果那些高速公路、機場等穩定收益的公司紛紛要求上市並承諾了分紅的條款之後,我國股市將充斥著那些不具有發展潛力的穩定公司。沒有人置疑他們的分紅能力,但是沒有人看好他們的發展潛力。我們這樣的做法是否矯枉過正了呢?我住所周圍有幾家品牌連鎖酒店正在以極快的速度擴張,他們並沒有融資買下這些物業做酒店,卻是用租賃的方法來實現擴張。我們就應該鼓勵這樣的企業上市。我們不能降低上市標準,而只能提出新的激勵機制。比如:某連鎖酒店利潤和分紅超過上市承諾時,允許其大股東提前減持股票。我們最不願意看到的局面是中國股市剛剛從瘋狂融資和瘋狂拋售的困境中走出來,就演變成為了固定收益品種的交易所而喪失活力。
不改革就不能前進,前進中的這些問題是我們不能迴避的。遷延越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