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樣一來重新劃分選區還有什麼用?一個選區全是吃救濟的黑人,讓他們選出一個幫派頭子進國會?或者一個選區全是農民,讓他們選出一個既會開聯合收割機又能給母牛擠奶的優秀農民小企業家進國會?這樣對兩個黨有什麼好處?
去年電視臺到佛羅里達某議員家中採訪,這是華盛頓附近富人區的一個豪宅,記者介紹說這間豪宅的男主人在佛羅里達州某度假勝地買了一個海濱別墅,於是被佛羅里達內地的一個很落後的選區當選為聯邦眾議員。
也就是說,他根本就沒有在所代表的選區居住過,在那裡也沒有房產,只是在佛羅里達州度假勝地有一棟別墅,他是地地道道的華盛頓郊區居民。為了怕聽眾誤解,記者告訴大家,他這樣做是完全合法的。
憲法規定,成為聯邦眾議員必須滿足以下三條資格:年滿25歲;過去7年內必須為美國公民;必須是該州居民。聯邦參議員也有三條資格:年滿30歲;過去9年內必須為美國公民;必須是該州居民。
上述三條資格的前兩條要求很嚴,但是第三條還有個備註,就是在選舉的時候。
讓我們來看看上面那個真實的例子,電視上看那位議員肯定不止25歲了,看樣子是地地道道的美國人,因此滿足成為眾議員的前兩條資格。至於第三條資格,他肯定不是佛羅里達居民,因為他長期在華府附近的豪宅中居住,但按那個備註,他就具備了這條資格,因為在議員選舉投票的時候,他飛到佛羅里達,住在那間海濱別墅裡,這樣就不會存在疑問了。
參議員要求本州居民就成,因為是全州範圍選的。可是眾議員在本州還有選區的,憲法不要求眾議員一定要住在被選的那個選區,就像現在可以透過網路在家上班一樣,議員也可以遠距離代表選民。就是因為這一條備註,引起選區反反覆覆重新劃分。對於窮選區的選民,他們也樂意,如果選出一個幫派頭子去國會,不可能從聯邦經費裡分到什麼,找個住在大華府的政客就不一樣了,肯定會給本選區謀到福利,是一個兩全其美的辦法。
資格(2)
而且美國沒有戶籍制度,你在這裡租個公寓,甚至借個房子,都可以算此地的居民了,如果你在幾個州都租了房子,這樣的話就可以隨你選。比如2008年大選,為了幫奧巴馬拿下弗吉尼亞,大批的*黨選民跑到弗吉尼亞登記,根本不用搬家或者租房子,只要你能夠提供一個地址就成。
對於選民是這樣,對於被選舉人也是這樣。比如我想當紐約州的參議員,在選舉的時候隨便在紐約州里找個地方住就成了,我早就超過25歲了,成為美國公民超過7年了,我能夠代表紐約選民了。問題是紐約選民不讓我代表,他們選中了希拉里。希拉里還是很誠實的,從白宮搬出來之前就在紐約買了房子,而且經常住在那裡,雖然她生在芝加哥、嫁到阿肯色,但她的居住資格是毫無疑問的。
政治大腕中希拉里不是頭一位這樣摘桃子的,前副總統戈爾當年在家鄉所在的田納西第四選區當了三屆眾議員,1983年連任競選時在*黨內初選的時候沒有出線。馬上去田納西第六選區競選,成功地當選了。因為他家在田納西,根據憲法,他可以在田納西任何一個選區當選。
因此,美國的政治人物都是流竄形的,背井離鄉,到處安家。比如布什一家人,老爹從康涅狄格到得克薩斯,父子倆打下基業,傑布卻跑到佛羅里達打拼,因為這樣才能出頭,否則要逼得兄弟鬩牆了。
現在參議員由該州的選民選舉產生,是在1913年透過憲法第17條修正案確定的。之前由州議會指定,原因是在制憲時定下了眾議院代表民眾,參議院代表州權的原則。最終選出的參議員和民意相差較遠,到今天也是美國政治*中的問題之一,但選民並沒有過多的意見,因為那些大人物能夠在參議院裡為本州謀福利,讓參議院更像一個分贓的場所。2008年大選中,麥凱恩就經常用這種事來攻擊奧巴馬。
不管怎麼講,參議員起碼應該由州議會*選舉產生,但實際上並不是這樣。賓夕法尼亞的鐵路大王西蒙·卡梅倫靠鐵路發財以後從政,先加入風頭正硬的輝格黨,輝格黨衰落後加入重新得勢的*黨,被選為參議員,共和黨興起後他再度叛變,加入共和黨,是1860年共和黨初選的主要候選人之一,後來發現局勢不妙,轉而支援林肯,因此林肯上臺後,作為政治酬勞,任命他出任戰爭部長。 後來他出任駐俄國大使,回國後繼續任參議員。1876年被格蘭特再次任命為戰爭部長,格蘭特下臺後,他再度任聯邦參議員。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