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271比266獲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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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不要改革(1)
2000年的選舉結果,在很多美國人和外國人眼中,是一次選舉舞弊。理由之一是不合理,因為戈爾得的選票比布什多。多了多少哪?多了。105405100名選民投了票,戈爾多得了543895張選票。
但是,美國並不是採取簡單多數,而是採取半數以上選舉人票的規則,因此很多人呼籲應該改革兩級選舉制度,改由選民多數決定勝負。然而,選民多數是不是需要規定必須獲得半數以上的選票?否則很可能出現半打候選人,最後選出個得票率最高的。美國地方選舉就是這樣,比如戈爾參加的第一次競選,他的得票率是32%,當選為國會議員,因為其他人得票率還不如他。這樣只獲得30%的投票的選民支援的候選人就代表大多數了嗎?2000年大選,戈爾和布什都沒有獲得50%的選票,如果有半數以上當選的規定,就得重新選舉,這樣很可能一*下去,造成政壇非常不穩定。
2000年這麼一折騰,美國很多人意識到選舉院的問題,掀起了一股要求改革選舉制度的浪潮。但是他們所不知道的是,在過去200年內,國會已經處理過700多起改革或者選舉院的提案,是憲法中被涉及最多的一個條款。1969年,尼克松上臺後,大力推動*,提案在眾議院獲得透過,但在參議院流產。
要求取消選舉院的人們認為這是一個過時的制度,使總統選舉成為現在唯一不是直接民選的*選舉。當年建立選舉院的國父們是基於沒有政黨這個先決條件的,有了政黨之後,選舉院和設立它的初衷相差甚遠。
歷史上一共有四次大選,獲得多數選票的獲選人落選,分別是1824、1876、1888和2000年大選。而且在選情接近的情況下,只要在個別州多拿很小很小比例的選票,就能夠獲勝,2000年大選就是最典型的例子。還有1976年大選,福特如果在俄亥俄多拿5600張選票,加上在夏威夷多拿3700張選票,他就能贏得大選。也就是說,和2000年大選佛羅里達決定勝負一樣,1976年是由夏威夷和俄亥俄兩州決定勝負,造成極少數地區決定整體勝負。
對兩級選舉制度另外一個主要的指責是這個制度影響選民的投票激情。在政黨政治中,大多數州都已經定型。比如2008年大選之前,弗吉尼亞是共和黨的天下,馬里蘭和華盛頓是*黨的天下,歷屆大選都是如此。這樣一來弗吉尼亞的*黨人、馬里蘭和華盛頓的共和黨人投票的積極性很低,因為他們知道即便投了也不會改變結果。兩級選舉制是在州一級全或無,勝者拿走該州全部選舉人票,輸者一張沒有。2008年大選,因為弗吉尼亞北部*黨勢力崛起,很多弗吉尼亞*黨人才積極投票,導致奧巴馬贏了該州,而馬里蘭和華盛頓的共和黨人還是沒有積極性。各州的選舉人票多少是和人口統計有關,而不是和有多少選民投票有關,這種制度影響了很多選民的投票積極性。
要不要改革(2)
選舉人票的分配和議員名額的分配都由人口統計決定,人口統計每十年進行一次,在這十年中很多地方人口變化很大,比如現在三大汽車廠都快關門了,底特律人口只有高峰期的一半,但還得等2010年人口統計結束後才能重新劃分。對於總統候選人來說,他們更側重於選舉人票而不是選民,尤其是側重於勝負難辨的關鍵州,對於沒什麼希望的州他是不會太下工夫的,對於穩勝的州他也不會過多耽誤時間,結果總統候選人永遠在那幾個關鍵州競選,爭取來爭取去的就是那些少數選民,做出的許諾中有很多是有利於這一小部分人的。
這個州一級全或無的規定對於兩大政黨有好處,對於第三黨則不公平,如佩羅特在1992年拿到19%的選票,可是一張選舉人票都沒拿,因為他的支持者在各州都有,但在哪個州都不能形成多數。
選舉人票還有一個潛在的危險,就是如果真的出現不忠誠投票而改變了選舉結果怎麼辦?到時候又得亂成一團。
提出改革的人們希望用*來代替選舉院,必須獲得40%以上的選票才能當選,如果沒有人獲得40%以上的選票,就由前兩名再決勝負。
但是,支援現有制度的呼聲也不低。這些支持者分析了上面所說的四次意外,發現只有1888年是真正的少數戰勝多數,1824年是國會決定的,1876年是選舉委員會裁決的,2000年是最高法院拍板的。八十多回才出現一回意外,說明還是很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