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見有明確的記載,但劉瑾提出瞭如此係統的措施,並且多數被認可,也足以說明宦官干預鹽政曾經達到何等程度。
(2) 宦官對鹽法的破壞
宦官的干擾鹽法,也是很嚴重的。《中官考》、《明大政纂要》等多種史書裡,就有正統時,遼東鎮守太監王彥家裡藏有鹽引,司禮監太監金英家奴郭廉、趙顯多支浙鹽等的記載。
成化時,對中宦中鹽並非不加約束。成化四年(1468),令內外官員之家不許佔中鹽引。但令出不行。據《典故紀聞》載,同年,尚膳監太監潘洪即欲中納兩淮餘鹽。十九年(1483),內官王鈿欲中河東鹽二萬餘引。雖然他們均被戶部參奏,憲宗亦分別斥之為“損國課以益私家”、“違例中鹽,與民爭利”,並讓戶部揭榜禁約:“後有犯者,必罪不宥”。不過,僅此而已,並未紿予他們任何處分。而且,這亦不妨礙太監李棠獲准開中遼東鹽一萬引;陳鉉、潘午各得賜鹽萬引,王包得賜淮鹽六千引;而太監劉通在弘治十八年(1505)內,不僅本人得賜淮鹽1000(萬?)引,連家人徐達也得賜淮鹽三萬引。大寵宦梁芳更前後請得兩淮存積餘鹽[118]數十萬引。事實勝於具文,因此那些“不許”、“必罪不宥”等等禁約,並不能阻止日後宦官的屢屢干犯鹽法。
明代鹽法日漸破壞,主要表現為奏討鹽利者太多,以及藉機夾帶、販運私鹽以牟利、破壞開中的現象日益嚴重。在這當中,宦官是一股不可忽視的惡勢力。
甲、宦官借織造之名奏討鹽利
正如在織造部分我們曾論及的那樣,宦官督織造,借織造之名奏討鹽利,其後果是對鹽政的破壞。以弘治朝為例,《明史·李敏傳》、《周經傳》分別記載:弘治四年(1491),龍綬請長蘆鹽兩萬引,鬻於兩淮,以供織造。弘治九年(1496),中官織造者請增給兩淮鹽課兩萬引。這類情況當時已引起官員們的憂慮,紛紛提出諫議。據《明會典》載:弘治十三年(1500),奏準其織造官有奏討鹽引,越境貨賣者,聽戶部並戶科論奏治罪。十四年(1501),以織造開賣鹽之端,附帶私鹽橫行江湖,“官鹽阻滯,商人不應”等原因,派僉都御史王清理兩淮鹽法。十六年(1503),奏準織造緞匹再不許奏討鹽價,違者許戶部戶科論奏。在短短的三四年間,又是一再“奏準”,又是差出重臣清理,可見弘治時以織造為名奏討鹽引之濫。更值得注意的是,在這三令五申之時,弘治十六年(1503)十月,內官監太監龍綬竟敢冒犯禁令,以供應緞匹缺乏為名,要求支兩淮鹽價以給織造,而且這請求居然得到孝宗本人的允准,命支三萬。令出不行,難怪緊接著的正德一朝裡,宦官們乞請鹽引不絕。如正德元年(1506),承運庫太監王瓚往南京、江浙織造,乞支長蘆鹽一萬二千引,崔杲往應天等府織造彩妝緞匹,亦奏討長蘆鹽一萬二千引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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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明朝宦官與經濟(17)
這些以織造名義奏討得的鹽,鹽船上都插著黃旗,稱“欽賜皇鹽”,沿途官吏答應稍遲,便被鞭打責罰,更無人敢加以檢查。因此,“引一紙,便夾帶數十引”[119]。正德時,太監吳經督織江南,除支領鹽引外,還宣告要關津及巡鹽衙門“不得盤詰阻滯”。這不準檢查盤詰的原因,當是人所共知的。有的還乘機敲詐勒索,借勢騷擾,楊鎮就是一例。正德四年(1509),太監楊鎮齎官銀萬兩,長蘆鹽八千引,往南京易銀買絲織造。他趁機以這些銀私自買鹽,混同裝載,用了六百隻船,沿途還勒索得賄賂銀一萬六千二百兩,連家人韋慶等都得銀幾千兩。由於是被劉瑾內行廠的人告發,所以才送南京三法司審問。
乙、宦官對私鹽之夾帶、私販
不少宦官藉著特殊的身份、特殊的任務,借進貢船等大量幹著夾帶、販私鹽的勾當。明初,販私鹽者罪至死,雖懿親勳戚不稍貸,但法久弊生,《明會典》有“宣德五年(1430),令: 往來內官內使、官軍人等夾帶私鹽者,許應捕官軍人等盤拿”,“景泰七年(1456),奏準:凡勢豪(包括宦官)、軍民人等聚眾興販私鹽者,經解兵部發鐵嶺衛充軍”等記載,反映了宣德、景泰年間大量販私鹽的活動中,就有宦官參與。成化十三年(1477),又奏準內外官員凡坐馬快船隻,如有夾帶私鹽,不分有無知情,俱照例問罪。可見以前的禁令並無多大實效,成化時不得不再申有關規定。但是,十三年(1477)釋出的禁令又如何呢?十四年(1478),南京內官監覃力朋乘進貢之機,用馬快船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