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部分(2 / 4)

小說:明朝宦官 作者:懷疑一切

御器內臣每年用銀不下數千兩,以致產品“雖曰瓷器,計其費,不減銀器之價”[106]。正德十一年(1516)尚膳監提出供御瓷器不足,又要派中官到饒州提督燒造,工部以勞民傷財,極力反對,無效。十四年(1519)江西巡按御史唐龍在《停差燒造太監疏》中指出:“燒造太監,應辦物料與供應役使之人,歲該銀二萬七千餘兩”,這些錢皆取於民,以致百姓聽說他們要來,便“相顧失色,且懼且泣曰:‘人殃乃至乎!’”可見燒造太監魚肉黎民百姓已到了何等程度。

再次是對民窯工藝水平提高、生產發展的限制以及對陶工的迫害。正統中,由於王振“特嚴饒州府私造異色瓷器之刑”[107],嚴格限制民窯生產的品種,據《明實錄》載,當時一再下令民窯,凡燒造官樣青花白地瓷器貨賣或饋送官員之家的,正犯處死,全家謫戍口外。禁私造黃、紫、紅、綠、青、藍、白地青花等瓷器,有敢冒前禁者,首犯凌遲處死,抄沒家產,丁裡充軍邊遠衛所,連知情不告發的也要連坐。正德間,錢能鎮守雲南時,從國外得到回青原料,加入燒窯器時,能使瓷器顏色特別好,以後,督陶太監亦以此作為對民窯或匠役敲詐的一個手段。中官督造之御用器燒造難度高,數量大,要求急,工匠因而飽受捶楚驅迫,“戰慄於喜怒之下”[108],而且“赴役者多不得值”[109],甚至有被迫死的,如裡村的窯戶童賓,便是因“燒龍缸,連歲不成,中使督責甚峻,窯民苦累”,而“為眾蠲生,躍入窯突中以死”的[110]。

萬曆二十七年(1599),江西稅監潘相兼督陶,更將這種“人殃”禍害推到頂點:“(潘)相一出,必且宏並及衙門,繁侈供帳;必且多帶參隨,另作一番威福。”[111]“又奏稅監勘合馬牌不許驛傳有司掛號”,“又請添解送瓷器船隻,每府各造一隻,每歲當費萬金,江西十三府,當費十三萬”,實際上“即使用船一隻,所載亦已無算”[112]。這些顯然是極大地加重了地方與百姓的負擔。時人“工非不習也,募非不廣也,所造既已不少,所費亦且不貲,而陶冶未獲觀一器之成,內府未獲收一器之用”[113]的說法,雖有些誇張,但其對太監督陶破壞性之揭露,卻是不錯的。

不僅如此,潘相還與當地土棍勾結,藉口上供,掠奪、壟斷制瓷器的主要原料陶土、青料等,而對應役的工匠、自己參加燒製的小窯戶則百般催迫,剋扣工值,對陶戶增稅,“例外苛索”,甚至“以低青給諸窯,追呼其值”[114]……這一切引起江西百姓的極大憤懣,在潘相勘礦時,不賣食物給他,使他整天水米均無下嚥,而“景德之民,欲食其肉”[115],終於激起了鎮民焚廠房等暴動。

二、明朝宦官與經濟(16)

潘相在江西督陶二十年,使御器廠內在嘉靖朝撤去中官後有所發展的僱役經濟遭到極大的壓抑,在民窯生產迅速發展的同時,御器廠日形凋敝,景德鎮也從“以陶利”變成“以陶害”。

4。 鹽政

鹽課是封建王朝重要的經濟來源,鹽政的好壞,上關係國庫收入,邊儲虛贏,下關係民生日食,與社會的治亂緊密地聯絡在一起,故歷代統治者對此均極為重視,嚴加控制。明代,鹽業經營全部由封建國家壟斷。朱元璋初起,即立鹽法,置局設官。早在至正二十六(1366)、二十七(1367)年,即先後置兩淮、兩浙鹽官。洪武初,又在諸產鹽地次第設官管理,建起六個都轉運鹽使司,七個鹽課提舉司。正統時,更設兩淮、長蘆、兩浙巡鹽御史。《明律》還規定:“凡私煎貨賣(鹽)者,絞。” “非產鹽處夾帶三十斤以上者,決遣無赦。”所以對鹽的管理、控制,不可謂不嚴。但是,即使在這樣嚴格控制的領域裡,依恃著皇權的殊恩異寵,宦官的手同樣插了進來。

(1) 宦官對鹽政之干預

《明會典》載:“永樂十三年(1415),差御史、給事中、內官各一員,於各處閘支鹽課。”這是最早的宦官干預鹽政的記錄。《明史·食貨志》又載:正統元年(1436),始命侍郎何文淵等提督兩淮、長蘆、兩浙鹽課,“命中官、御史同往”。“成化中,特遣中官王允中、僉都御史高明整治兩淮鹽法”,這是宦官參與鹽政的繼續。正德四年(1509),劉瑾更奏疏通鹽法四事:一、請免徵天下戶口食鹽銀鈔[116];二、請令巡鹽御史躬親掣驗;三、請禁私販夾帶;四、請禁空文虛引。結果,除軍民戶口食鹽仍舊外,其餘均得到批准,還令“司禮監立碑在側,時常省察”[117]。雖然對此實行的具體情況,史籍中

本站所有小說均來源於會員自主上傳,如侵犯你的權益請聯絡我們,我們會盡快刪除。
上一頁 報錯 目錄 下一頁
本站所有小說為轉載作品,所有章節均由網友上傳,轉載至本站只是為了宣傳本書讓更多讀者欣賞。
Copyright © 2025 https://www.hxsk.tw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