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4部分(4 / 4)

(2)時常發現他和姚煥敏、郝曉光(均為幹部)等人作密秘談話,別人一來就停止,不說了。

(3)他本來不是黨員,卻以黨員的面目出現,迷惑群眾疑為他是共產黨員,以提高他的威信,甚至有的學員說“我不在這裡入黨,待回到沛縣可由魏老師介紹入黨。

(4)自由主義,不經過任何組織,自己找工作,時常換工作,交換地方。在工作中喜歡個人包辦,不叫別人插手。

(5)對於他的妻子劉瑩,平時感情不融合,似乎有什麼密秘,還不能暴露於妻子。

(6)曾到沛縣去兩次,等等。

上述各條有的能否構成“罪狀”是很清楚的;而且是否經過核實也走難以會相信的。例如第一條,說魏組織“同鄉會”但魏並不是沛縣人,也不是豐縣人,而是河南省扶溝人,他怎麼能在沛縣、豐縣學員中組織“同鄉會”呢,許多人的回憶材料都說明,回鄉工作之風並是魏煽動起來的,而是自發地醞釀起來的,只是魏對此表示同情被罷了。湖邊地委報據上述“罪狀”決定逮捕魏定遠,當時地委在谷亭鎮,幹校住在大田冢,相距約三十里,地委負責人帶著武裝人員到了幹校,以召開幹部會議的名義,派通訊員吳德琴把魏定遠叫到會場,當即逮捕押回地委,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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