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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的陽光出奇的好,邰偉坐在椅子上用力舒展著筋骨,彷彿能感覺到絲絲陽光慢慢地滲入到骨縫裡,暖暖的很舒服。邰偉點燃一根菸,軟塌塌地靠在椅子上,心想要是他媽的沒有這些煩人的案子,今天該多麼愉快。
身邊的方木與邰偉心境相似,沐浴在深秋的陽光裡,方木也感到通體痠軟,眼皮發沉。幾天來,方木一直在夜以繼日地研究四起案件的案卷。查資料,做筆記,還要躲著好奇心空前高漲的杜宇。嚴重缺乏睡眠的他此刻只想好好的睡一覺。然而,儘管在這暖如春日的陽光下,舒舒服服的閉上雙眼,他的腦海裡還是一遍遍閃現案卷裡的文字和圖片,就好像有人用刻刀把它們深深地刻在了大腦上一樣。
警方分析得不錯,這是個相當聰明的傢伙,如果指望他自己疏忽大意而留下蛛絲馬跡的話,幾乎不可能。要想抓住他,只能從他的行為裡逐步分析、歸納他的特徵。然而,在這四起讓人越來越感到困惑的案子裡,究竟能告訴方木什麼呢?
這也是幾天來讓方木最感頭疼的事情。從以往的經驗以及現有案例來看,連環殺手在連續犯案的過程中,總會為了滿足心理或情感方面的某種需要而實施某一種特殊行為。這種行為,往往被稱為犯罪人的“標記行為”。辨別並分析標記行為對偵破連環殺人案件極為重要。一來,這是併案分析的依據,二來,也是探求兇手作案動機的重要資訊。因為它總能很好地反映兇手潛在的人格、生活型別和經歷,能夠在犯罪人、被害人、現場三者的互動中找到相應的證據。
毫無疑問,兇手在作案的過程中,對於犯案數字的精心安排,顯然不是一種巧合的結果。在沒有掌握更多的事實情況之前,對於數字,只能將其理解為一種挑釁。而兇手在四起案件中的其他一些特殊行為,能否被視為是一種標記行為呢?
從表面上來看,這些行為似乎具備標記行為的特徵:第一起案件中將被害人王倩肢解,將曲偉強雙手斬斷並移屍體育場;第三起案件中將手中塞有陶片的被害人金巧送回,並附上拍攝了死者下體的錄影帶;第四起案件中將被害人辛婷婷的皮剝掉。這些行為顯然都需要兇手付出額外的時間、耐心、技能以及風險,這已經遠遠超出了逃避偵查的需要,而是為了使兇手自己獲得某種滿足。
然而,這正是最讓方木感到困惑的部分。因為上述看起來特徵明顯的標記行為,既無法表明犯罪人持續性幻想的升級或變化,也並沒有在持續性的案件中保持穩定。換句話來說,現有的所謂“標誌行為”無法充分反映兇手的人格和心理特徵。
第一起案件中,兇手對王倩進行了性侵犯,然後將其肢解,按照喬老師的說法,兇手將其拼回人形是出於對死者“重新塑造”的渴望。殺死曲偉強並斬斷其雙手是出於嫉妒的內在動因。然而現有的偵察結果證明“情殺”的思路是錯誤的。而現場發現的注射器更是無法解釋。
第二起案件中,死者是40餘歲的中年婦女,無性侵犯情節,性犯罪的特徵並不明顯。讓人迷惑不解的Se情漫畫書被方木認為是出於羞辱死者的動機。現有的結果同樣不能證明這一點。
第三起案件中,死者遭到兇手性虐待致死,錄影帶和陶片都表現出兇手的性心理異常。也反映出兇手對女性身體強烈的支配欲。
第四起案件中,死者被剝皮,身邊的塑膠模特則表現出兇手有異裝癖的傾向。雖然在性心理學角度來看,異裝癖會引發性虐待傾向。但是很少聽說有性虐待者會轉變為異裝癖,更難想象一個人會在這麼短的時間內從一個性虐待狂轉變成一個異裝癖。
如果說這是一個人格分裂者的話,那他分裂的就不是二重、三重的問題,很可能是多重。
也許他早晨起床,自己都不知道此刻屬於哪個人格。
這是個什麼樣的人呢?
“我有個想法,”一直在一旁懶洋洋地坐著的邰偉開口了,“相信你也察覺到了,每一起案件中都有無法解釋的特徵,似乎都與當起案件毫無關聯。第一起案件中插在死者胸口的注射器;第二起案件的Se情漫畫書;第四起案件的CD。這似乎都在暗示下一個死者特徵和作案手法。”
“哦,你說說看。”
邰偉來了精神,“其實當我得知在第一個現場發現注射器之後,我就有這種感覺。”他目光炯炯的看著方木,“第二個案件中,死者死於醫院。這是巧合麼?而且,在死者的包裡發現的Se情漫畫書中,有大量的性虐待描寫。而第三起案件中的死者,恰恰被性虐待致死。”
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