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部分(4 / 4)

情形下國家政治都不能被侵犯被破壞的禮法———甚至當從道德層面可以得出相反結論的時候。比如暴君被殺,依《春秋》的書法,也仍舊要用“弒”字,不能稱“殺”,《春秋·襄公三十一年》曾記“莒人弒其君密州”,這件事,實際上是莒國國君為其人民所共棄,但《春秋》堅持稱“弒”,因“弒”字當中,保留了以下犯上的意思,這層意思在孔子看來必須申明,哪怕那暴君已到了“國人皆曰可殺”的地步,國家體統仍是要堅持的。所謂“春秋筆法”,實際上就是借對歷史事件的書寫,形成評價,建立一套理性的政治原則。例如:吳、楚兩國國君已稱王,《春秋》仍堅持周天子所予封號,稱“子”。公元前631年,晉文公很不客氣地以霸主身份將周襄王召至河陽、踐土(古地名,在今晉豫一帶)接受諸侯朝拜,這是嚴重違反禮法的舉動,《春秋》於是記為“天王狩於河陽”,因為“‘以臣召君,不可以訓’,故書曰‘狩’”{37}。用這種記述方式,捍衛他認為絕不可以動搖的秩序。魯惠公死後,嫡子(後來的魯桓公)年幼,因此由繼室之子暫攝君位,這就是魯隱公,《春秋》對此事,很嚴格地寫作“元年,春,王正月”,雖然確實發生了新君即位的事實,但在文字上絕對不用“即位”字眼,只用“元年”來表示發生了執政者的交替,這樣死摳字眼,在於強調忠實於程式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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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君子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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