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部分(2 / 4)

小說:顛覆策劃 作者:博搏

範漢生(花城出版社總編輯、編審) 胡建雄(深圳格律詩協會會長、熊谷組(深圳)實業有限公司總經理) 莫言(著名作家) 徐敬亞(著名詩人、評論家) 梁曉聲(著名作家) 黃蓓佳(著名作家) 傅溪鵬(中國報告文學協會常務副秘書長、報告文學作家) 彭海科(有色金屬報深圳記者站站長、中國有色金屬工業深圳公司總辦主任) 繆俊傑(著名文藝評論家、人民日報社文藝部副主任) 雷達(著名文學評論家) 廖熙文(深圳經濟特區證券公司董事、總經理)&nbsp&nbsp 。 想看書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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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達(著名作家) 魏明倫(著名作家) 監事會設總監督、副總監督。 總監督:楊廣慧(中共深圳市委常委、市委宣傳部部長) 副總監督:張綺文(共青團深圳市委書記) 倪元駱(中共深圳市委宣傳部副部長) 雲蔚成(深圳市新聞出版局副局長) 監事會的職責是:依據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對本次活動的全過程和組委會的工作進行監督。 第八條 設立’93深圳(中國)首次優秀文稿公開競價組委會。 組委會主任:王京生(深圳青年雜誌社總編輯、副編審) 組委會副主任:李駿(廣東省期刊協會名譽會長、 原家庭雜誌社總編輯、編審) 小甘:(深圳市政府外宣處副處長) 總策劃兼秘書長:王星(深圳青年雜誌社編輯、記者) 副秘書長兼辦公室主任:伍德亞 副秘書長:歷劍 總幹事:王澤雲 黃建新 幹事長:李潮 劉衛星 汪立志 組委會的職責是:負責本次活動的策劃、設計及組織實施等全過程,並受參加競價者委託,依法進行文稿競價活動。 第九條 本次活動組委會設文稿審讀委員會。 審讀委員會主任:陳荒煤(中國著名作家、評論家) 馮牧(中國著名作家、評論家) 副主任:李駿(兼) 馬也 審讀委員會設審讀委員若干名。 審讀委員會的職責是:對所有交予競價的文稿從以下三個方面進行審讀,並對能否參與競價作出審讀意見: (一)是否符合國家的法律、政策; (二)選題是否屬於需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審查才能出版的範圍; (三)對文稿的藝術水準和出版價值作出初步評價。 為確保競價活動在公開、公平、公正的基礎上進行,凡文稿審讀委員會成員的作品,不參加本次競價。 第十條 聘請由深圳市羅湖律師事務所律師組成的法律顧問團擔任本次活動的國內法律顧問,由該所主任律師傅志偉擔任首席法律顧問。 聘請港事顧問溫嘉璇律師擔任本次活動的海外法律顧問。 第十一條 中國太平洋保險公司深圳分公司為本次活動提供保證保險。 第三章 競價文稿的範圍和要求 第十二條 本次活動的競價文稿包括:紀實文學類(含長、中、短篇);小說類(含長、中、短篇及微型);戲劇、電影、電視指令碼類(含單本劇、多本劇和小品、相聲);散文類(含隨筆);雜文類;名人名家手稿類;實用、知識、專著類。 第十三條 正在寫作或計劃寫作的以上各類選題亦可參與競價。 第十四條 參加競價的文稿(含選題),要求具有鮮明的時代特色,較高的思想性、藝術性、或可視性。作品數量不限。 參與競價的名人名家手稿,如有名人名家信件,其內容與下列三方面要求相牴觸的,本組委會不予受理:1。揭露他人隱私的;2。有損他人名譽的;3。有違於現行中國法律的。具有歷史文化意義的名人名家信件,與現代人際關係無涉並與現行法律無關的信件不受此三條約束。 第四章 競價各方的權利義務 第一節 作者的權利義務 第十五條 參與競價的文稿,原則上均由作者標明文稿競價的最低起價,同時,亦有權提出出版文稿的報刊及出版社的範圍。 第十六條 作者的文稿,以其在競價中的最高價為成交價。 第十七條 作者有權獲得組委會提供的著作權法律保護,有權要求組委會保證其文稿的公開、公平、公正競價。 第十八條 本次活動根據作者的授權委託競價,競價者所得文稿,只限以中文簡、繁體形式,在中國大陸及港、澳、臺地區和海外出版。作品的改編、翻譯、演出及播出權仍由作者保留(戲劇、電影、電視指令碼類不在此例,有特殊要求須另行說明)。&nbsp&nb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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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參加競價的作者在向組委會寄交文稿(含選題)的同時,應出具《授權委託書》、《著作權說明書》、《作者簡介》、《作品簡介》或《名人名家手稿簡介》等資料(詳見附件一、二、三、四、五)。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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