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條 作者對其所提交競價的文稿(含選題),必須擁有完整的著作權,文稿內容不與國家法律、政策相牴觸,亦不存在侵犯他人合法權利的情形。 紀實文學應確保內容的真實性。 凡需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審批才能進入市場的文稿(例如涉及領袖人物的題材),作者應在提交競價前辦妥有關手續。 第二節 競買方的權利義務 第二十一條 競買方為國內外出版社、報刊社、廣播電影電視機構以及熱心出版、文化事業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 第二十二條 競買方從競價活動中依約取得的文稿使用權受法律保護。 第二十三條 競買方有權在競買前對作者和文稿的情況作必要了解;有權瞭解審讀委員會對文稿的審讀意見。 第二十四條 競買方有權獲得對所有交予競價文稿的公開、公平、公正的競價機會;在出價最高時,透過簽訂合同,獲得文稿的約定使用權。 第二十五條 競買方參加競價活動的代表應為單位法定代表人或受法定代表人書面委託的人。在報到登記時,應出具身份證明或授權委託書、銀行資信證明等檔案;個人參與競買應出具本人身份證和銀行資信證明。取得競買資格的競買者,應交付5000元人民幣的抵押金,待競價活動結束後即行結算。 第二十六條 競買方閱讀文稿時,不得對競價文稿的內容、文字作任何剽竊,亦不得根據文稿體現的情節、思想自己另行創作或由他人另行創作,否則將承擔每一萬字一萬元人民幣的違約金。剽竊選題的每篇承擔人民幣一萬元的違約金。同時,對侵權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在進行競買活動時,競買方須遵守競價會操作規程和秩序,不得以任何方式影響競價會的公開、公平、公正進行。 第二十八條 一經在競價會上成交,競買者必須當場簽字確認,並在競價的當天與組委會簽訂有關合同,交付定金(成交額的30%)。違約不退定金,同時還應承擔其他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凡競價成交的文稿,在出版時,競買者有權要求出版者在作品的適當位置標明競買者的名字、名稱和成交稿酬數額。 第五章 組委會的權利義務 第三十條 本次競價活動組委會有義務保證整個活動的有效性和合法性,並對任何非法侵權行為和有損於競價活動原則的行為進行追究。 第三十一條 組委會應向參加競價活動的各方提供必要的資料和法律檔案,保證競價會在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下進行,並對競價各方最後成交的兌現依法提供保障。 第三十二條 組委會在取得作者書面委託授權的情況下,為作者代理版權交易事宜。 第三十三條 組委會授權文稿審讀委員會對所有報名參加競價的文稿進行審讀,保證使優秀文稿能夠參與競價。同時,組委會對取得競價資格並在競價會上當場競價的各類文稿(不含選題和實用、知識、專著類文稿),在作者不願自行標明底價的情況下,可提供不同類別的保底競價金額,保證作者獲得競買者對其文稿所出的合理價(見附件七)。但是,由作者本人標明瞭文稿競價最低起價的,組委會一律不再提供保底競價金額。 第三十四條 組委會在競價會之前,將透過傳媒公佈獲得競價資格的作者和作品;在競價會之後,亦將透過傳媒公佈競價作品的競價結果。 第三十五條 組委會及其法律顧問必須接受顧問委員會和監事會的監督、質詢,有義務解答與會者及社會各界人士提出的有關競價活動的問題。 第六章 競價會操作規程  
上部(26)
第三十六條 本次競價活動設立主會堂,作為競價會場。 第三十七條 競價現場人員的組成是:競價主持人、現場總指揮、首席法律顧問、保險公司首席代表;競價會場設競價顧問委員會、監事會及貴賓席;競買方席位、新聞記者席位。 第三十八條 凡進入競價會現場者,需辦理不同標誌的入場證。工作人員對現場全過程進行錄音、錄影。 第三十九條 競價會上統一以人民幣唱報價。競價時,由主持人叫出文稿起價,競買者舉牌作為應價的開始。每次唱報價遞增額,根據每部文稿的具體情況和當時程序,由主持人控制。主持人應保證所有競價文稿和競買者公平參與競價,以出價最高者為競買成交人。 第七章 版權代理及中介服務 第四十條 組委會根據授權組織交易活動,並在成交後向競買方收取合理的中介服務費用(見附件七)。 第四十一條 組委會受作者委託,以作者名義與競買成交者簽訂的有關合同,由作者承擔合同的權利義務。組委會代理權取得的依據是作者出具的授權委託書。 第四十二條 競買者競價成交後均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