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 荷蘭海牙 談判形成歐盟—美國等—發展中大國(中國、印度)的三足鼎立之勢。
2001年 摩洛哥馬拉喀什 透過了有關《京都議定書》履約問題(尤其是CDM)的一攬子高階別政治決定,形成馬拉喀什協議檔案。
2002年 印度新德里 會議透過的《新德里宣言》強調抑制氣候變化必須在可持續發展的框架內進行,這表明減少溫室氣體的排放與可持續發展仍然是各締約國今後履約的重要任務。
2003年 義大利米蘭 俄羅斯拒絕批准其議定書,致使該議定書不能生效。
2004年 阿根廷 在公約框架下的技術轉讓、資金機制、能力建設等重要問題進行了討論。
2005年 蒙特利爾 2005年2月16日,《京都議定書》正式生效。本次大會取得的重要成果——“控制氣候變化的蒙特利爾路線圖”。
2006年 內羅畢 這次大會取得了2項重要成果:一是達成包括“內羅畢工作計劃”在內的幾十項決定,以幫助發展中國家提高應對氣候變化的能力;二是在管理“適應基金”的問題上取得一致,基金將用於支援發展中國家具體的適應氣候變化活動。
2007年 巴厘島 透過了“巴厘島路線圖”,啟動了加強《公約》和《京都議定書》全面實施的談判程序,致力於在2009年年底前完成《京都議定書》第一承諾期2012年到期後全球應對氣候變化新安排的談判並簽署有關協議。
2008年 波茲南 G8尋求與《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其他締約國共同實現到2050年將全球溫室氣體排放量減少至少一半的長期目標,並在公約相關談判中與這些國家討論並透過這一目標。
2009年 丹麥哥本哈根 透過《哥本哈根協議》, 《京都議定書》、“巴厘島路線圖”、“共同但有區別原則”得以保留。
對於第二個條件,是比較容易滿足的。對發展中國家而言,在不用負什麼責任的國際公約上籤署是不需要費什麼神的,只需要在上面展示一下漂亮個性的書法。中國於1998年5月簽署並於2002年8月核準了該議定書,很多國家跟進也非常快。
由於美國1990年溫室氣體排放量佔附件1國家的,在美國拒絕批准《京都議定書》的情況下,要達到生效條件,意味著幾乎所有其他附件1國家都必須批准。
艱苦的氣候談判之路(4)
俄羅斯因佔1990年附件1國家的排放量而持有決定《京都議定書》生死的一票。在俄羅斯於2004年11月18日向聯合國正式遞交加入檔案後,《京都議定書》已於2005年2月16日生效。環保人士對《京都議定書》的評價是相當高的,這讓他們看到了人類的曙光。
我們也可以視《京都議定書》為氣候談判的第二個階段,它較《公約》又進一步。
《京都議定書》本身發展了系列的履約“彈性機制”——排放交易、清潔發展機制、聯合履行,又稱“京都機制”,對這些機制的公平性、合理性尚有爭論;這些機制的具體履行規則,包括實施細則、導則或指南等還在談判、規範之中。
但世界氣候談判的道路仍是非常艱辛的,這個第二階段成果雖然看起來振奮人心,但還是有很多致命的漏洞。
在某些人看來《京都議定書》是“最後決定了的遊戲規則”,但那只是針對《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的原則規則來說的。而最大的隱患來自於地球村的“村長”,雖然《京都議定書》形式透過了,但美國也只是當時的副總統戈爾象徵性地簽了字。它成為一個正式的有約束力的法律檔案,還需要美國國會透過。按美國人的脾氣,自己吃虧別人受益的事不可能幹的,因此,在39個工業化國家中也僅美國一家沒有透過。
一個國際法如果沒有美國人能玩得轉嗎?顯然會大打折扣。
革命尚未成功,地球村的村代表仍泡在聯合國的澡堂子裡,不時動情演繹“今夜無眠”。
《京都議定書》的遺留問題,也被稱為“後京都”問題。即《京都議定書》第一承諾期在2012年到期後如何進一步降低溫室氣體的排放、2012年後應對氣候變化的措施安排、發達國家應進一步承擔的溫室氣體減排責任等一系列關於全球氣候變化的問題。
再次推動全球氣候變暖問題談判的則屬於“巴厘島路線圖”了。
經過數十天的爭吵,歐盟及發展中國家向美國讓步,接受折中方案,放棄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