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機構簽訂集合理財協議,由出資人和投資機構共同拿出相等份額的資金存入一個“聯合賬戶”,投資機構有權用“聯合賬戶”的資金行進行買賣股票、債券等操作,並且不論操作的收益如何,到期都要按協議利率向出資方還本付息。證券公司則承擔賬戶資金不被取現、轉移等監管和擔保責任。另外一種集合理財方式是出資人直接與證券公司簽訂理財協議,由券商將出資人的資金用於國債回購、記賬式國債、企業債、可轉換債券及新股認購等穩妥型投資,並按照協議向出資者支付集合理財的利息,這種投資方式以其風險較小、收益相對穩定等優勢吸引了眾多的投資者。
不過,在被證監會叫停之前,各種集合理財均屬於半公開的狀態,一般是證券公司員工的親朋、親朋所介紹的“線內人”以及主動找上門的新老客戶,而並沒有在櫃檯大張旗鼓地辦理。據說原因是集合理財的承諾收益(一般為年息5%~10%)與《證券法》中“證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對客戶證券買賣的收益或者賠償證券買賣的損失做出承諾”的條款相牴觸。後來,也正是因為集合理財存在類似違規問題被證監會緊急叫停。
新辦法怎樣完善集合理財
新出臺的《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行辦法》規定,證券公司可設立限定性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和非限定性集合資產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