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9部分(1 / 4)

但這時它又往往被自我所吸收,並變成自我的一部分。在這種情況下,這種純化的“快樂——自我”,又一次把“物件”視之為外在的、異己的和可恨的。

但我們又注意到,正如“愛與無動於衷”的對立反映了“自我”同“外部世界”的對立一樣,第二種對立,即“愛”與“恨”的對立,也再現了“快樂”與“痛苦”的對立。當純粹的“自戀階段”讓位於“物件階段”時,快樂與痛苦的關係就標示著自我同物件的關係。當物件變成快樂感情的源泉時,就產生出一種“運動”傾向——即一種想攝取物件,並把它與自我結合為一體傾向。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就說,“那造成快樂的物件”具有“吸引力”或“我們愛這個物件”等等。

相反,當物件是造成痛苦感情的源泉時,就出現了一種極力想增加和擴大物件與自我之間距離的傾向。它與物件的關係恰恰就是開始時那種極力逃避外部世界,以躲避其有害刺激的關係。這時,我們就從物件中感到一種“排斥力”,並開始恨它,這種恨還可以進一步強化,滋生出一種想消滅和毀掉這一物件的侵略性傾向。

當本能從一個物件獲得滿足時,我們很可能會說,它“愛”這個物件。但是,當我們說它“恨”一個物件時,聽上去就有點不順耳。這就使我們意識到,愛和恨的態度,並不是本能同其物件之間關係的特徵,只有作為一個整體的自我同物件之間的關係,才可以用“愛或恨”等字眼表示。但是,如果我們考慮用另一種有關愛和恨的口語表達時,就會看到愛與恨之含義的另一種侷限性。

在提到那些有助於我們自我保持的物體時,我們一般不說“我愛它們”,而是強調我們需要它們,或許還要附加上另一種不同的語言成分,表示我們同物件之間還有另外一種關係。—般說來,這種附加語言所表示的“愛”的程度要小一些,舉例說:“我喜歡它”,或是“我贊同它”等等。

這樣一來,“愛”這個字眼,便被逐漸專門化了,開始時,用於自我同其物件之間的一種“愉快——關係”,後來,又用於主體的Xing愛物件,最後竟狹窄到僅用於那些能滿足性本能昇華之後需要的物件。

實際上,把自我——本能同性本能區別開來(這種區別也是心理學所要作的),同我們語言的使用方式是一致的。

例如,我們習慣上從來不說“某一種性本能成分”愛它的物件,而是覺得,只有在標示自我同它的性物件的關係時,才最適合使用“愛”這個字眼。

從這一事實可以看出,只有當所有本能成分圍繞著服務於生殖的性器官組成一個綜合的整體時,才適合使用“愛”這個字眼。

眾所周知,在使用“恨”這個字眼時,就不存在這種Xing愛快樂和性功能的密切關係。

相反,這種關係的痛苦特徵倒成了其主要的和決定性的特徵。自我對一切成為其痛苦根源的物件都痛恨、厭惡,甚至想徹底摧毀它們,並不計較是因為它們阻礙了其性慾的滿足,還是因為它們僅僅能滿足其自我儲存需要。事實上,這種憎恨關係的真正雛形並不是來自於性生活,而是來自於自我從事的自我儲存和自我維持的鬥爭中。

因此,我們平時視之為一組根本對立的“愛與恨”,其實並沒有什麼密切關係。它們並不是從同一個原始要素中分裂出來的,而是來自於不同的地方,每一個都有自己獨特的經歷。

只是後來由於“快樂——痛苦”關係的影響,它們才被撮合為一組對立的感性範疇。

“愛”起源於自我透過獲得“器官快感”來滿足其自身性慾的能力。開始時是自戀式的,後來便轉向合併到自我之中的“物件”,現在則大大擴大,表示自我的一種動態的追求——對那些可感為快樂源泉的物件的追求。它與較晚些時候出現的這種性本能的活動緊密相連,當這些性本能完全綜合為一個整體時,它便同整個性慾趨向合併為一體。

“愛”在開初階段,展示為一種短暫的性的目的,而性本能則透過一種複雜的發展而消失。開始,我們可以在其中識認出一個“合併”或“吞食”階段——這是愛的一種形態,等於是消滅或清除物件中一切異己的存在,因此,被稱之為一種“矛盾心理”。在更高階階段上,對物件的追求則顯示為一種掌握物件的衝動,在這一時期,損害和消滅物件對它簡直是一種無所謂的事情。因此,愛在這一初始階段上的表現形式與“恨”對外物的行為差不多(無所區別),只有當生殖系統發育完全時,“愛”才成為恨的對立面。

恨與物件之間發生關係的時間要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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