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7部分(3 / 4)

紅保險業務的保費收入為1670。01億元,占人身保險費收入的55。48%。此外,2003年還有約94億元的萬能壽險和投資連結保險產品的保費收入。

郝演蘇的報告稱,按照美國和香港對於上市保險公司保費收入的統計口徑,2003年保險費收入要進行兩次剝離:第一步是1670。01億元的分紅產品的非風險保費業務收入,第二步是94億元的投資連結保險和萬能壽險業務中的非風險保費業務收入。

“假定按照7%的標準,對包括分紅保險、投資連結保險和萬能壽險在內的1764億元新型保險產品平均提取其中具有保險保障功能的風險型保費收入,則為123。48億元,從而2003年對國民經濟和國民人身保障最具有真實意義的風險保險費收入僅為2239。88億元(3880。4億元―1764億元+123。48億元)。如果將其與全部保險業務收入之差的1640。52億元均視為‘泡沫’,佔比達42。28%。”

“保險泡沫論”亦在當年引發了一場大討論。

表面上,這是一場統計口徑不同之爭;實際上,這是兩種不同發展模式和發展標準之交鋒。就保險泡沫爭論之時,壽險業務結構明顯不合理:短期分紅型產品佔比過高和躉繳業務佔比過高。

這種結構其實是對保險資源的一種過度開發,未來的業務成長難以持續發展。果然,2004年,壽險行業就遭遇了一次罕見的負增長;同時,由於低下的投資收益率將降低產品的吸引力,導致退保率上升、續保率下降。退保與滿期給付兩大支付高峰疊加,有可能導致保險公司現金流嚴重不足,誘發流動性危機。

此後,為從思想上徹底糾偏,保險業的監管者們於“做大做強”之後,又增加了四個字“又快又好”,合在一起,成為中國保險行業,區別於銀行和證券的,獨具特點的發展戰略。

中再改革:大格局與走彎路

2003年1月1日,修改後的《保險法》正式實施。

這是《保險法》1995年頒佈以來的第一次修改,定位為“適應我國加入世貿組織的形勢和需要,履行我國有關承諾”。過於簡單的目標,甚至應急式的做法妨礙本次修改的徹底性。但是,本次修改砸了一家公司的飯碗。

本次修改之後,“法定再保險比例自2003年1月1日起由20%,逐年減少5%,2006年全部取消”(1)。

以法定業務為口糧的中再彷彿預見最壞的結局——2003年至2006年4月間,法定分保將以平均每年30億~50億元的幅度遞減,2002年法定分保費約為180億元,2003年約為150億元,2004年約為110億元,2005年約為60億元,2006年為0。(2)

事後的發展也印證了這一點。中再2002年的統計,其全年再保險收入為191。78億元,其中,法定再保險收入179。12億元。2003年,再保險業務收入為194。72億元,其中,法定再保險為165。89億元,同比下降13。23億元。

同時,由於再保險的理賠有“滯後效應”,一面是收入不斷減少,另外一面是支出不斷增加。不僅承保利潤將消耗殆盡,如果沒有其他資金補充,中再的現金流就會枯竭,從而出現保險行業最為危險的信用危機,類似銀行的“擠兌”。

這一切其實早有伏筆。

1995年實施的《保險法》把法定分保比例降為20%,同時預留了商業再保的空間,“保險公司可以在分業經營的原則下經營分出保險和分入保險”。

1996年7月,原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改制,成立中保再保險有限公司,該公司為中保集團下屬的專門經營再保險業務的全資子公司。戴鳳舉成為中保再保險有限公司總經理,兼中國人民保險(集團)公司副總經理。此後近10年(至2005年6月)中再(1999年在原中保再保險基礎上成立)的大事,戴鳳舉都是主要的推動者和親歷者。

1996年版的中保再保險定位有二:一方面承接原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再保部的再保險業務;另一方面統一經營法定分保業務。前者是一筆壞賬,特別是20世紀70年代末80年代初原人保分自美國的責任險。內部估計這些業務虧損近24億元,直到2000年中國再才卸掉了這個重大的虧損包袱。

公司成立的第一年,中再共實現分保費收入79。35億元,1998年增長到122。52億元,增長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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