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部分(1 / 4)

治,實在是開錯了藥方。更關鍵的是,它違反了人們追求自由的天性,這一點,倒是跟兔子學游泳有異曲同工之處。

既然蔣氏夫婦發起的“新生活運動”根本無法收到社會實效,所以只好靠形式主義來維持門面。但是,過多的形式主義愈加使人們看透了國民黨自欺欺人的虛偽本質,愈加使人民厭倦所謂的“新生活運動”。到了最後,“新生活運動”變成了一場全國性的笑話。外交家顧維鈞的第三任妻子黃蕙蘭在其*中說,中國駐外人員常有外遇而導致婚變,故在抗戰前的外交界戲稱“新生活運動”(New Life Movement)為“新妻子運動”(New Wife Movement)。”

蔣介石、宋美齡夫婦最初也是把“新生活運動”當做“一件大事”來抓的。他們的用心不可謂不良苦,他們花費的氣力也不可謂不大,可是,由於他們倡導這個活動在總體思路上是錯誤的,所以註定要失敗。

透過“新生活運動”,我們可以得出這樣一個較普遍的規律:當統治者、管理者無能,不能在“制度創新”和“技術手段”上有所作為的時候,他們就會抓住“道德”這根最後的救命稻草,以為憑藉“道德教化”這一手棋就可以“挽狂瀾於既倒”了。其實,這是極其愚蠢的。對一個社會而言,道德的功能從來就是“錦上添花”而非“雪中送炭”。面對體制缺欠、吏治*、技術落後等導致的社會矛盾和社會問題,道德是無力拯救的。企圖透過“道德整肅”,“一攬子”解決紛繁複雜的體制性、技術性難題,那簡直是痴人說夢。

“親親相隱”與“免證特權”

2009年8月3日,歌手滿文軍的妻子李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案在北京朝陽法院開庭,在庭審過程中,李俐堅持不肯承認自己吸食過K粉,當檢察官宣讀完滿文軍揭發妻子的證言後,李俐痛罵老公說謊。事後,網上亦出現了批評滿文軍“無情”的言論。

就中國現在的法律而言,滿文軍的做法不但沒有過錯,反而還有可嘉許之處,屬於“大義滅親”之舉,可是,為什麼還有人不認可滿文軍的做法呢?這就涉及法律與親情之間的微妙關係。現代社會是法治社會,這是一大進步,但是,法治社會是不是一定要“法律通吃”(甚至為此不惜傷害親情)?這個問題,是可以討論而且也應該討論的。

討論這個問題有兩個參照系。其一是中國古代法律,其二是現代西方國家的法律。

先說中國古代法律。中國古代法律的一個鮮明特色就是“禮法合一”,這是儒家和法家兩種思想相互競爭、相互影響的結果。儒家雖然主張道德教化,但卻不排斥法律,漢以後的儒者已不反對用法律來作為治理國家的工具。於是,他們把握立法和執法的機會,把“禮”的原則和精神滲透到法律之中,從而達到了“以禮入法”的目的,最後,儒家的禮(道德)所容許的,即法律所容許的,儒家道德所禁止的,即法律所禁止的。

儒家是重視親情的,所以儒家化的古代法律向來不鼓勵“大義滅親”,而是提倡“親親相隱”。只要不是謀反、謀大逆的罪,親人之間就不能告發,而且還可以免於作證。兒子不可以告老爹有罪,亦不可為老爹有罪作證,妻子不可告丈夫有罪,亦不可為丈夫有罪作證,反之亦然。這條原則叫“容隱”。 電子書 分享網站

野鴨邏輯與道德整肅症(3)

“容隱”原則在中國法律史上是一個很有趣的現象。按說,百姓有違法行為,從國家和法律的立場來看,自應鼓勵其他人告發,可是儒家思想卻不這麼看。在法律公正與親情倫理之間,儒家寧為合乎親情倫理而委屈法律,而不願以法律的名義摧毀親情倫理。所以,儒家從來就反對“其父攘羊而子證之”的做法,而提倡“父為子隱,子為父隱”。

基於捍衛倫理親情的考慮,中國曆朝歷代的法律都貫徹了“容隱”的原則。漢宣帝曾特為此事下詔書:“父子之親,夫婦之道,天性也,雖有禍患猶蒙死而存之,誠愛結於心,仁厚之至也,豈能違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孫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孫,罪殊死,皆上請,廷尉以聞。”

唐以後的法律,容隱的範圍進一步擴大,不但直系親屬和配偶可以“相隱”,只要是居住在一起的親屬均可援用此律。此後,容隱的範圍繼續擴大,至明清時,不但同族同姓的親屬可“相隱”,外族親戚(如岳父、岳母及女婿等)亦可“相隱”。

法律上既然禁止親屬相互告發,同時也就不要求親屬在法庭上作證人。反過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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