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部分(3 / 4)

錄》第196頁)。 《大清著作權律》、《著作權法》及《著作權施行細則》 中國第一部保護著作人利益的著作權(版權)法,是宣統三年(1910年)清政府頒佈的《大清著作權律》,離世界第一部版權法《安妮女王法令》正好200年。它共有5章55條。但是頒佈後不久清朝政權就退出歷史舞臺,這個《著作權律》並沒有真正施行。到了民國四年(1915年)北洋政府頒佈了《著作權法》,1928年南京國民政府又頒佈《著作權施行細則》,著作人的權益始受到法律保障。 20世紀初,我國稿酬制度已經形成並且跟國際接軌。稿酬有三種基本形式:(1)稿費,又稱為“潤筆之資”、“潤筆費”;(2)版稅,又稱為“提成費”、“版費”;(3)買斷版權,又稱為“作價購稿”。 我國版稅的具體規定,開始於1901年3月東亞益智譯書局在上海《同文滬報》上刊登廣告,提出“譯出之書……當酌送潤筆之資或提每部售價二成相酬”。這“售價二成”意思就是版稅20%;而更早一些,上海《申報》館在1878年3月刊登“搜書”啟事,提出“以書申酬”和“出價購稿”,也就是買斷版權的辦法。 還是舉魯迅和柔石的例子來說明: 1928年10月,魯迅介紹柔石的長篇小說《舊時代之死》由上海北新書局出版,合同約定版稅20%,當月25日柔石致兄長信中說:“福現已將文章三本,交周先生(魯迅)轉給書局,如福願意,可即賣得八百圓之數目。惟周先生及諸朋友,多勸我不要賣了版權,雲以抽版稅為上算。彼輩雲,吾們文人生活,永無發財之希望。抽版稅,運命好,前途可得平安過活,否則一旦沒人要你教書,你就只好捱餓了。抽版稅是如此的:就是書局賣了你的一百圓的書,分給你二十圓(陳注:當時上海各出版社所訂的版稅通常為15%—20%)。如福之三本書,實價共二圓,假如每年每種能賣出二千本,則福每年可得八百圓,這豈非比一時得到八百圓要好?因此,福近來很想將此三部書來抽版稅,以為永久之計了。” 魯迅的出版合同通常約定抽版稅20%,他在《為了忘卻的記念》中回憶說:“明日書店要出一種期刊,請柔石去做編輯,他答應了;書店還想印我的譯著,託他來問版稅的辦法,我便將我和北新書局所訂的合同,抄了一份交給他,他向衣袋裡一塞,匆匆的走了。其時是一九三一年一月十六日的夜間,而不料這一去,竟就是我和他相見的末一回的,竟就是我的永訣。第二天,他就在一個會場上被捕了,衣袋裡還藏著我那印書的合同……” 民國初年的稿酬和版稅幅度 民國以後,一般報刊和出版社支付的稿酬標準略有降低—— 中華書局創辦《中華小說界》月刊,1913年6月21日在《申報》刊登廣告:“徵集小說,備刊行小說界,編譯均可。”公佈的稿酬標準分為四個檔次:甲、千字5圓,乙、千字2圓5角,丙、千字1圓5角,丁、千字1圓。長篇以8萬字為限,短篇至少4000字。1914年1月該刊創刊發行。 1915年9月《青年雜誌》創刊,由陳獨秀主編,一年後改名為《新青年》。編輯費為每期200圓。稿酬標準:“或撰或譯,每千字二圓至伍圓。”但是一度又成為同人期刊,取消了稿酬,只付編輯費。 在書籍的稿酬方面,商務印書館有著比較靈活的規定,其標準視著者的知名度、學識水平、書稿質量和發行量等各方面情況而定。如前文所述之例。 張元濟日記1918年2月2日載:“胡適之寄來《東方》投稿一篇,約不及萬字,前寄行嚴信,允千字六圓。此連空行在內。”胡適剛來北京大學任教不到一年,已是著名文化人,故有如此高的稿酬。而梁啟超在《東方雜誌》發表的文章,稿酬竟達千字20圓。 這一時期,上海出版界已是人才濟濟,精英薈萃。 20世紀20年代上海市新聞出版界的薪金標準 關於上海新聞出版界經濟收入的狀況,戈公振在《中國報學史1912—1927年》第六章《報界之現狀·第八節·用人》一文中記述如下:總理為一館之領袖,故宜知編輯、營業、印刷三方面之真相,尤貴在知人善任,以全力盡忠於其職務。其月薪約在三百圓左右。

20世紀上半葉的稿酬版稅(3)

總編輯亦稱主筆,為編輯部之領袖……總編輯常兼司社論,其月薪約在一百五十圓至三百圓之間。 次於總編輯,為編輯長,亦可稱理事編輯……其月薪在一百五十圓左右。 在編輯長之下者,有要聞編輯,取捨關於全國或國際間之新聞。有地方新聞編輯,取捨關於一省一縣或一地方之新聞編輯,其月薪均在八十圓左右; 有特派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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